沒有妥善解決某公廁因設備殘舊而引起的環境衞生滋擾問題
背景
562. 某公廁(公廁 A)的設施落後而且經常損,衞生情況惡劣,不單對使用者不便,亦對附近居民構成嚴重的環境衞生滋擾(衞生題)。附近居民已多次就此當局投,但地政總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均沒有作積極解決。
563. 公廁 A由房屋署於一九八零年代建造,旨在應付附近寮屋區居民的需要。地政總署於二零零九年四月接手,按寮屋管制政策為寮屋區的基本設施(包括公廁 A)提供基本的維修及保養服務。此外,鑑於寮屋只是「暫准存在」的違例構築物,地政總署認為,該署並無責任將公廁 A重建,或更新至現今標準。
564. 地政總署與食環署曾反覆探討由食環署接管公廁 A的可能性。 由於食環署表示不擬接管公廁 A,加上區內相距不遠已有一所由該署管理的現代化公廁(公廁 B),地政總署決定繼續按其上述職責範疇管理公廁 A。
565. 食環署負責為公廁 A提供日常衞生清潔服務。該署每次接到有關該公廁的投,均有適時派員跟進,亦有將有關設施損的題轉介地政總署。食環署指出,公廁 A的每天平均使用量只有 5人次,而公廁 B則有 140人次,可見後者已足夠應付區內人士的需要。基於資源效益的考慮,該署不擬興建一所新公廁以取代公廁 A。 訴專員的觀察
566. 申專員公署(公署)人員在視察後確定衞生題存在。公署認為,雖然寮屋在現行政策下只獲「暫准存在」,地政總署仍有責任確保公廁 A的設備及衞生情況符合現時社會的要求,不會對附近居民造成環境衞生滋擾。即使該署不把公廁 A改建成現代化的公廁,亦應設法更新其基本設施,以解決衞生題。
567. 至於食環署指公廁 B足以應付區內居民需要,故不擬興建新公廁,公署認為此說並非無理。
568. 申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成立,對食環署的投不成立。申專員敦促地政總署盡快解決衞生題。
當局的回應
569. 地政總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該公廁現時為鄰近寮屋區的基本設施。經考慮到此個別個案的情況,地政總署接受負責維修該公廁的過渡性安排。至於有關此個案的最新情況,地政總署經考慮當區居民的意見以及附近一個由食環署所管理的公廁所提供的服務等,地政總署將維修該公廁,包括將現時的沖水系統轉為獨立即時沖水設施,預計工程可於二零一八年年底前完成。
570. 由於維修公廁並非地政總署的職責範疇,將來如有需要,地政總署會重新檢視是否有必要保留該公廁,屆時會諮詢食環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