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跟進政府土地上的廢物堆積問題
背景
295. 在投人所居住的鄉村,有一名老婦(村民甲)經常在公眾地方(事涉地點)堆放大量廢物,嚴重影響環境衞生(廢物題),情況持續達十年。投人和其他村民已多次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但該署一直沒有妥善解決廢物題。
296. 村民甲經常把撿拾得來的垃圾和雜物堆放在事涉地點上。每當食環署派員清理時,村民甲都堅稱那些垃圾和雜物是有價值的物品。 她會激地阻撓清理行動,或威脅作出自殘行為,甚至襲擊該署人員和到場協助的警員。為解決廢物題,食環署多次聯同當區地政處及民政事務處、社會福利署及警務處採取行動,每次均從事涉地點移走十多噸的垃圾和雜物。食環署因認為村民甲藉拾荒為生,並考慮到其年紀及情緒題,故從沒有她採取執法行動。
297. 投人指摘食環署與地政總署未有盡責解決垃圾題。 訴專員的觀察食環署
298. 事實上,村民甲所堆放的物品大部分為廢物,並無任何自用或轉售價值。申專員公署(公署)不認為她是藉拾荒為生。事件本質上是村民甲把收集得來的大量廢物棄置在公眾地方,她實干犯了亂拋垃圾的罪行,食環署理應根據保持地方潔淨及防止衞生妨擾的條例執法。
299. 食環署雖有與其他部門採取聯合行動,但一直只是清理垃圾,而從沒有村民甲作出檢控以施加罰款,其做法只是治標不治本。該署忽略了其他村民十年來受廢物題滋擾之苦,其取態有欠公允。因此,申專員認為投人對食環署的投部分成立。
300. 申專員建議食環署除加緊清理事涉地點的廢物外,尚須加強監察村民甲的違規行為並果斷執法,包括她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希望能夠促使其家人合作,約束她的怪異行為。 地政總署
301. 公署接受地政總署的解釋,垃圾題的確主要是環境衞生題;援引「非法佔用土地條文」執法並非最適合,其效用亦未必會很大。地政總處實有在其職權範圍內盡力跟進垃圾題。
302. 申專員認為,投人對地政總署的投不成立,但建議該署繼續監察事涉地點的情況,如發現建築廢料非法棄置於政府土地上,便應盡快採取跟進行動,包括援引「非法佔用土地條文」清理有關的建築廢料,以及將個案轉介環境保護署,讓後者按《廢物處置條例》跟進調查,查找並檢控違例者。
當局的回應
食環署
303. 食環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a) 食環署已指示該區街道潔淨服務承辦商(承辦商)加強清掃事涉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及清理堆積的垃圾和雜物。現時每日日常清掃及清理工作大致暢順。另外,食環署亦會繼續與相關部門在事涉地點進行跨部門清理行動,最近一次在二零一八年八月進行。 (b) 食環署人員已頭警告村民甲,如她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有關行為將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 132 章附屬法例),食環署可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她發出 1,5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食環署其後多次巡查事涉地點,未發現有人在公眾地方亂拋垃圾,惟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發現村民甲在事涉地點擺放傢俬、電器及雜物,妨礙食環署垃圾清掃工作,涉嫌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22(1)(a)條,遂她提出檢控。食環署會繼續留意事涉地點的情況及採取適當行動。 地政總署
304. 地政總署接受申專員的建議,並一直監察現場情況。該處人員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實地視察時在相關土地並沒有發現棄置建築廢料,而該處豎設以圍封現場政府土地的圍網亦沒有被破。然而,地政總處人員於視察時發現現場有棄置家居垃圾,並已把棄置垃圾題轉介食環署跟進。地政總處會繼續監察現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