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解決某街市外的無牌小販問題
背景
188. 投人是某區街市的檔戶。據投人所稱,自二零一三年,該街市面某公共屋邨出入外的樓梯附近、行人路及電單車停泊處不時有小販無牌售賣貨品(包括未經烹調的食物),除阻塞通道外,亦引致衞生及食物安全題(小販題)。投人與其他街市檔戶為此已多次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然而,食環署以事涉地點屬私人物業範圍為由,沒有執法。投人指摘食環署沒有妥善解決小販題。 訴專員的觀察
189. 根據投人申專員公署(公署)提供的相片 錄像片段,以及公署於二零一年九月十一日傍晚和同月十六日早上的視察所得,公署留意到以下事情 –(a) 事涉街市面某公共屋邨出入外的行人路、行車路及電單車停泊處的小販擺賣情況與食環署所發現的大致相若;有零星的小販擺賣乾貨,情況不嚴重。 (b) 事涉街市面某公共屋邨出入樓梯與行人路之間的位置(街市範圍)早上至中午時段不時有數名年邁人士在擺賣乾貨;其中一名人士於十月二日上午約十時半在該地點擺賣未經烹調的三文魚。
190. 就事涉街市範圍外的小販題,食環署在接獲投後有到場調查,發現有關地點屬私人物業範圍,由於小販題並不嚴重,故食環署把情況轉告有關的管理人跟進,公署認為那是按既定政策處理,屬未可厚非。
191. 公署明白,該地點小販題可能影響售賣同類貨品的街市檔戶之生意。然而,私人物業的管理責任在業主及其管理公司,故他們有責任處理其物業範圍內的小販題。為善用公共資源,食環署會較專注處理公眾街道的小販題,但在有需要時,例如小販題變得猖獗,嚴重影響公共衞生或食物安全,該署亦會按情況,業主及其管理公司提供意見、協助甚至介入採取執法行動,公署認為那並非不合理。
192. 至於事涉街市範圍內的非法擺賣題,食環署已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處理。公署認為,該署實已採取了合理的方法跟進有關題。
193. 申專員認為投人對食環署的投不成立,但敦促署方繼續密切留意事涉街市面某公共屋邨出入附近的小販擺賣情況。申專員建議 –(a) 若事涉街市外的小販題變得嚴重,便須考慮有 關的管理人提供進一步協助;及(b) 若有小販在事涉街市範圍內擺賣(尤其是售賣未經烹調的食物),便須嚴正執法。
當局的回應
194. 就建議 a),食環署持續與有關私人物業的管理人進行恆常會議討論小販題,惟至今沒有收到相關管理公司提出協助的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四月起,署方再沒有收到在事涉街市內和外有小販擺賣的投。
195. 就建議 b),食環署已訓示職員在日常巡視街市時,須提防及制止小販進入街市內進行未經批准的販賣活動;另署方亦不時進行突擊檢控行動;如在行動時發現有人未經准許在街市內經營業務,食環署職員會有關人士提出檢控。食環署自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共提出了 36宗檢控,巡查期間並未發現有人售賣未經烹調的食物。 此外,食環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起新增一位保安員於日間繁忙時段在事涉街市的出入站崗,以保持街市範圍暢通。食環署人員會繼續留意有關情況,並採取適當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