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醫生臨床證實病人離世前拔除其輸注喉管; 2) 未得家屬同意而從病人遺體內移除心臟起搏器;以及 3) 沒有妥善回覆投訴人對事涉醫院的投訴
背景
投訴人的丈夫(甲先生)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初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某醫院(醫院)離世,她不滿醫護人員對她丈夫離世的處理手法,遂向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委員會)投訴。然而,委員會未有確切回覆她的提問。 具體而言,投訴人對醫院╱委員會有以下不滿- (a) 病房護士指甲先生於凌晨二時零五分離世,並在投訴人於二時二十分趕抵病房前已拔掉其維生輸注喉管,但當時醫生仍未臨床證實甲先生已離世; (b) 死亡證明文件顯示甲先生的死亡時間為凌晨四時三十八分(即醫生證實的死亡時間),當時投訴人在場。不過,護士指他於二時零五分已經離世,而當時投訴人並不在場。投訴人指醫院的記錄與事實不符; (c) 投訴人曾向護士表明會安排土葬,亦不同意取出甲先生遺體內的起搏器。然而醫生仍然將之取出,且沒有交代如何處理; (d) 醫生取出起搏器後,甲先生的睡衣留有大片血漬。投訴人憂心甲先生大腦尚未完全死亡,在取出起搏器過程中仍可能感到痛楚。投訴人對此表示無法接受;以及(e) 病房職員指沒有收到家屬通知會安排土葬,這跟投訴人的陳述相反。投訴人不滿委員會表示因缺乏其他佐證而無法評論孰是孰非。
申訴專員的觀察
護士無權判定病人何時死亡,但有足夠臨床專業知識判斷病人是否已沒有生命表徵。 一般而言,醫生會為垂死病人進行臨床腦幹反射檢查及心肺循環跡象檢查(下稱評估),確定沒有任何反應後,再列印病人的直線心電圖作記錄,並以完成這些程序的時間作為病人的死亡時間。故此,病人的醫療記錄等所載的死亡時間會比醫生臨床判定病人死亡的時間為遲。列印直線心電圖旨在為病人死亡提供客觀佐證,避免日後出現爭議,並非判定死亡的必須程序。醫管局沒有就有關程序制訂指引。 病人離世後,醫護人員一般會先拔去輸注喉管等,並稍為整理其儀容。如遺體內有起搏器而家屬擬安排火葬,醫院必須先將之移除,以免在遺體火化期間爆炸;移除後一般亦不會交予死者家屬,以免因處理不當而出現傳染病或爆炸風險。假如家屬不同意移除起搏器,護士會予以記錄並通知有關醫生。 這宗個案的關鍵在於甲先生究竟是何時死亡。醫管局及醫生均稱於凌晨二時十五分已確定他沒有生命徵象,在「醫學上已經死亡」,只是礙於當時情況,故延至四時三十八分才「證實死亡」,前後相距逾兩小時。然而,委員會多次回覆投訴人時均沒有清楚交代這重要細節,是未有顧及家屬的疑慮(即拔掉喉管時甲先生尚未離世)和感受。 投訴點 a)就拔掉甲先生的輸注喉管的時間,投訴人與護士的說法截然不同。由於缺乏其他佐證,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無法確定實情,不擬作判斷。 醫管局承認列印直線心電圖並非判定病人死亡的必須程序。故此,公署認為,醫生若能在確定甲先生沒有生命徵象時即證實他已死亡,當可避免延後證實死亡時間及其後出現的爭拗。公署亦質疑,這宗個案是否如醫管局所言,只是個別事件。 綜觀以上所述,投訴點 a)不成立,但醫管局另有缺失。 投訴點 b)基於上文所述,公署認為,即使醫護人員曾表示甲先生已於當日凌晨二時許離世,亦不應視作失實陳述,只是該時間並非法律上的死亡時間(即四時三十八分)。不過,醫管局及委員會理應向投訴人清楚交代,以釋除其疑慮。 以死因醫學證明書所載的法律上的死亡時間而言,甲先生死亡時投訴人的確在場。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b) 不成立,但醫管局有須予檢討之處。 投訴點 c)就家屬曾否向醫護人員表示會安排土葬及反對取出起搏器,投訴人與事涉護士的說法迥異。醫生確認不曾就移除起搏器與甲先生的家屬溝通,醫療記錄只寫上已移除起搏器,並沒有交代如何處理。本署認為,家屬關注是否取出及如何處理逝世親屬遺體內的起搏器,是人之常情,醫管局理應與他們溝通及詳細解釋有關的程序和風險。該局當年未有制訂相關指引,實有缺失。 就投訴點 c),由於缺乏獨立佐證,公署未有定論,但認為醫管局當年的做法存在缺失。 投訴點 d)醫療記錄顯示醫生在證實甲先生死亡後才取出起搏器,故公署認為並無理據支持甲先生大腦尚未完全死亡,仍能感到痛楚的說法。此外,醫生表示只需開一個小切口即可取出起搏器,加上甲先生的血液循環早已停止,理應不會大量出血。因此,投訴點 d) 不成立,但公署敦促醫管局提醒醫生在移除起搏器時,須顧及身故病人家屬的感受,盡量避免令病人衣服沾上血漬。 投訴點 e)就投訴人曾否通知醫護人員會安排土葬一事,雙方各執一詞,委員會因沒有獨立佐證而認為未能判斷孰是孰非,並非無理。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e)不成立。 總括而言,公署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醫管局另有缺失。公署建議醫管局- (a) 就如何判定病人死亡的程序對其轄下醫生作適當提示,包括避免因列印直線心電圖而不必要地延誤證實死亡的時間; (b) 就投訴作覆時,必須清楚及詳細交代相關資料,尤其是跟指稱是否屬實有關的資料,以盡量釋除投訴人的疑慮;以及(c) 提醒醫護人員多加留意病者及家屬的需要和感受,加強員工與家屬之間的溝通能力。 醫管局的回應醫管局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實行以下的跟進措施- (a) 涉事醫院在部門會議中分享了此個案,並向前線醫護人員講解證實病人死亡的臨床程序和列印直線心電圖並非證實死亡的必要做法。自二零一八年十月起,院方亦已於實習醫生的迎新講座及訓練課程增設相關內容,以避免再次發生因列印直線心電圖而不必要地延誤證實死亡時間的情況; (b) 在處理投訴方面,病人聯絡主任向投訴人了解其不滿後,會於有需要的情況下,先與投訴人確認各項指稱並予以記錄,然後交由有關部門作出調查及提供資料,以便院方回覆投訴人時能清楚及詳細地回應其關注事項;以及(c) 涉事醫院會定期舉辦不同形式的溝通技巧訓練課程予前線員工,而部門主管亦會安排醫護人員參加訓練課程,以提升他們與病人及家屬的溝通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