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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36 成立

在執法時不必要地拍攝投訴人的身份證及保存該照片作記錄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27 頁

背景

90. 據投人所稱,二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他因涉嫌干犯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或阻礙罪行,而當場收到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職員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其中一名職員在發出通知書前,曾用相機拍攝他的身份證。他的妻子即場查該名職員的拍攝動機,另一名職員覆稱照片是用作「參考記錄」。該兩名職員在離開前均沒有回答他們會否删除該照片。

91. 投人指摘事涉職員不必要地拍攝及保存他身份證的照片,涉嫌違反相關執法程序。 訴專員的觀察

92. 申專員信納,事涉職員是為執行職務,由於現場環境昏暗,恐防筆錄資料有誤才拍攝投人的身份證,實無不良動機。對於環保署職員積極打擊非法棄置廢物活動,申專員亦予以肯定。

93. 然而,在本案中,拍攝投人的身份證,不但不符合環保署內部執法指引所規定的執法步驟,更不必要地搜集了與該項執法行動無關的個人資料,例如投人的出生日期、相片,身份證簽發日期,甚至一些身份證代號,這違反了所收集的資料必須是有實際需要這大原則。該不當的搜集個人資料舉動,確實曾經發生,而且是待至投人個人資料私穩專員公署提出投,環保署才把他的身份證影像記錄删除。投人因而感到不忿,申專員是可以理解的。

94. 基於以上所述,申專員認為,這宗投成立。

95. 申專員欣悉,環保署在檢視本案後,已採取補救措施,包括銷毁投人的身份證相片,以及推行措施,發通告提醒各區域辦事處有關執法指引,防止同類題再次發生。

96. 申專員建議環保署,就曾經不必要地收集投人在身份證上的個人資料,以致可能對他造成不安,投人致歉。

當局的回應

97. 環保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於二零一八年一月投人以書面致歉。

98. 環保署已申專員作出回應,投人的妻子當時並沒有查本署於何時删除身份證影像。

99. 環保署亦已發出通告,特別提醒各區域辦事處執法職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守則處理身份證,尤其是不可拍攝或複印身份證。環保署亦已更新其内部指引,強調其職員不可拍攝身份證,並會在培訓執法人員時提高他們在這方面的認知。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