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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564 未載明

沒有妥善處理某公共屋邨內的違例泊車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27 頁

背景

478. 投人申專員投房屋署。他自二零一六年六月起,透過 1823房屋署投某屋邨辦事處未能有效解決該屋邨違例泊車造成阻塞的題,惟投後情況依然未有改善,他亦一直未有接獲房屋署直接回覆。

479. 該屋邨道路情況較為特殊,全屋邨由兩條主要道路貫通,共有三個開放式的出入。由於這兩條主要道路均為通往鄰近屋苑及其周邊地區的主要通道,因此,很多車輛會取道進入邨內,以致邨內路面車多繁忙。

480. 屋邨內的停車場,包括路邊及避車處超過十個月租貨車及私家車位的管理,是由某私營機構全權擁有及管轄。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聘用物業管理公司負責邨內的日常管理和維修,其職務亦包括屋邨道路的管理、巡查及管制工作,跟進及回覆居民查詢等,房屋署會監管其服務表現。 訴專員的觀察

481. 房屋署自二零一年二月將鎖車架的數量增加超過一倍後,扣押車輛的數量顯著上升。在申專員介入後,房屋署已進一步加強管制力度,包括加派四名保安員專責執行道路管制行動,以及再添置五部鎖車架。根據申專員的視察結果,申專員認同,邨內的違泊情況已有改善,特別是專責執行道路管制的保安員亦有相當盡責地執行其工作。

482. 至於管制的模式,據申專員觀察,大部分的違泊車輛均有司機在場,對於這類個案,勸喻及驅趕是最可行的方法。至於沒有司機的車輛,申專員基本上認同繼續循先警告後鎖車的模式執行管制,但申專員亦認為,對於較嚴重的個案,例如造成道路的阻塞或泊在緊急通道的車輛,房屋署可考慮採取即時鎖車的策略,並在有關地點加上如「在此處停車會被即時鎖車而不作警告」等告示。

483. 此外,由於邨內違泊情況很大程度因為邨內兩條主要道路是開放式設計,而邨內道路的主要管理責任在房屋署而非警方,在房屋署採取先警告後鎖車的模式下,當中會有約半小時至一小時的空間。 申專員認為,對於並無真正需要進入邨內的違泊人士,應重點打擊。 申專員促請房屋署檢討先警告後鎖車的模式,考慮縮減警告與鎖車之間的時間,以加強阻嚇作用。

484. 房屋署考慮到在邨內三個主要路加裝閘機或會造成交通擠塞,故仍未進行可行性研究。然而,申專員認為,加裝閘機會否造成交通擠塞,正正是可行性研究應該考慮的題。房屋署不應在仍未進行可行性研究時便下結論。加裝閘機需要進行一系列的研究、諮詢及批核,如房屋署遲遲仍未開展工作,有關建議就更加實施無期。正如申專員在上文所言,現時邨內的設計導致非邨內的居民及訪客均會進入該邨泊車,因此,房屋署應盡快就加設閘機進行可行性研究,不應再作拖延。

485. 至於回覆投人的投方面,管理公司的合約職責包括跟進及回覆居民查詢。申專員查閱了相關記錄,管理公司每次接獲投人的投後,均有回覆和跟進。申專員認為,管理公司可代表房屋署處事和回覆,縱使房屋署沒有直接回覆投人,亦不屬不當。

486. 綜合上文的分析,申專員認為對房屋署的投不成立,但有可改善之處。

487. 申專員建議房屋署 –(a) 對於較嚴重的個案,考慮採取即時鎖車的策略; (b) 就先警告後鎖車的模式進行檢討,考慮縮減警告與鎖車之間的時間;及(c) 盡快就加設閘機進行可行性研究。

當局的回應

488. 房屋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489. 在管理公司積極執行管制工作以來,違泊情況已有所改善。 房屋署會持續觀察現時道路管制執行成效及違泊情況,督促管理公司嚴厲執行各項管制措施,並對造成阻塞道路或緊急通道位置等嚴重個案採取即時扣押行動,管理公司亦已在該些路段豎立「在此處停車會被即時鎖車而不作警告」告示,以警示駕駛者。

490. 房屋署同意進一步縮減警告至鎖車的時間及會繼續觀察道路違泊情況,適時檢討道路管制工作,審慎衡量所須增加的費用支出,並徵詢各持份者意見。在充分考慮及平衡不同持分者及地區人士的求和需要後,房屋署會採取合適的道路管制措施。

491. 房屋署已就加裝閘機的建議開始進行可行性研究及諮詢工作。 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委員皆對加裝閘機構思初步沒有反對,但表示仍須再深入研究和討論。管理公司亦已接觸邨內學校及持有停車場和停車位的私營機構,他們簡介加裝閘機的構思,他們均初步回應正面。 此外,房屋署亦已以書面就加裝閘機建議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部分相關部門已經回覆,而對尚未回覆的部門,房屋署亦已致函催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