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拒絕轉讓投訴人在某項計劃下製作的教材的版權及知識產權
背景
316. 投人獲批優質教育基金(基金)撥款,在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推行一項計劃(該計劃)。根據投人與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法團(法團)簽訂的協議(該協議),該計劃所開發的成品概屬且持續為批款人(即法團)專有財產,在製成時即由批款人擁有,而批款人可全權酌情決定教材用途。
317. 該計劃完結後,投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致函基金秘書處(秘書處),要求基金撤銷該協議的有關條款,並把該計劃所開發的成品的版權和知識產權轉讓予投人(轉讓要求)。秘書處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拒絕了轉讓要求。
318. 投人認為秘書處拒絕轉讓要求,於理不合。 訴專員的觀察
319. 教育局解釋,基金以信託形式管理,受託人為法團,負責批款予值得推行的計劃,並與各受款人簽訂載有撥款條款及條件的協議。
320. 基金設有督導委員會,就規管基金運作的政策和程序及審批撥款申請,受託人提供意見。
321. 秘書處由教育局人員組成,負責基金的整體管理工作。除為督導委員會提供秘書支援外,秘書處亦履行處理申請、監察計劃、推廣計劃的良好實踐方法和經驗等職能。
322. 根據基金政策,基金計劃成品應廣發予持份者,以作分享和推廣。為此,該協議第 6條就版權和知識產權訂明了基金政策「該計劃的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以及所開發的記錄、資料庫和資料,均屬且持續為批款人專有財產,在其生成時即由批款人擁有。」
323. 教育局同時指出,上述政策經督導委員會詳細商議,並獲受託人認許。倘有申請人要求基金放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秘書處可直接拒絕而無需提請督導委員會或受託人考慮;如具非常充分理由,則作別論。
324. 此外,法團作為基金受託人,已轉授權力予教育局兩名首長級人員,以批核及簽訂指定金額以下的成品特許協議,從而公眾發布基金計劃成品。
325. 教育局進一步透露,投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致秘書處一函中,只要求基金放棄所涉版權或知識產權並同意把其轉讓予投人。秘書處拒絕轉讓要求後,投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日再度致函秘書處,表示有些學校(計劃成品使用者)要求投人維持網站(計劃成品)運作。然而,投人提出此點,純是解釋何以要延遲教育局提交計劃成品。在此情況下,秘書處看不出任何理由要把轉讓要求提請督導委員會或受託人考慮。
326. 鑑於基金已在版權、知識產權、發布和推廣計劃成品方面制訂明確政策,秘書處實無理由把此項既不符合現行政策又沒有充分理據的轉讓要求提請督導委員會考慮。
327. 鑑於以上所述,申專員公署信納秘書處有權處理投人提出的該類要求,而投人亦未能就要求基金破例放棄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提出充分理由。
328. 申專員從教育局提供的資料得悉,根據秘書處政策,若有申請人基於充分理由要求基金放棄版權或知識產權,秘書處會把要求提請督導委員會或受託人考慮。申專員建議秘書處日後處理相類要求時,把有關政策告知申請人;這樣申請人便可秘書處提供支持申請的資料,以供考慮。
當局的回應
329. 對於落實相關建議,教育局有所保留,並進一步作出下述澄清。
330. 現行的基金政策並無就放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訂立規定,換句話說,版權及知識產權理應為批款人擁有,因此秘書處考慮是否接納要求時,無須委員會或/及受託人尋求意見或定奪。然而,視乎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並顧及到經督導委員會商議並獲受託人認許的現行政策和既定做法,秘書處會因應情況考慮把要求提請委員會或/及受託人審議。
331. 申請人無法就轉讓要求提出充分理由,固然是秘書處的考慮因素之一,但這並不等同於有「政策」規定,若有申請人基於充分理由要求基金放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秘書處會把要求提請督導委員會或受託人考慮。
332. 任何與基金現行政策和程序不符的要求,秘書處均會作個別考慮;倘個案特殊而需尋求委員會或/及受託人的意見/定奪,秘書處會把個案提請委員會或/及受託人審議。這是處理放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要求的內部行政做法,而非基金政策。再者,考慮到該協議第 6條訂有明確政策,若把內部行政做法告知要求基金放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申請人,便有違上述基金政策,亦會誤導或混淆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