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529 不成立
1)延誤執行涉及兩個違例闢建的門口的法定命令 以及 2)無理接受業主把其中一個門口換作木門
背景
24. 投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申專員投,指其所居住的大廈地下的兩間舖的樓(樓 A及樓 B)涉嫌違例闢建了門(事涉僭建物)通往大廈樓梯,對樓上住客包括投人造成不便及危險。自二零一五年,他多次屋宇署舉報,但事涉僭建物仍未被移除。其後,屋宇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有關業主將違例門恢復原狀( 016年命令)。投人再於二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申專員投,指出樓 A的門原封未動,樓 B的門只換成木門,而屋宇署職員卻表示那是合法的。投人指摘屋宇署遲遲不執行 2016年命令。 訴專員的觀察
25. 屋宇署實有按其工作指引,在 2016年命令的限期(兩個月)屆滿後進行視察,以檢查該些命令的遵辦情況,並按視察結果業主發出遵辦信或警告信。屋宇署的行動雖不算迅速,但當中並無嚴重的延誤。
26. 屋宇署亦已解釋何以接納樓 B業主所安裝的防火門,而申專員相信,樓 A將安裝的防火門若符合相關的防火效能,亦同樣會獲屋宇署接納為可接受的糾正工程。申專員認為,屋宇署的解釋合理,投人對屋宇署的投不成立。
27. 申專員敦促屋宇署繼續密切跟進樓 A的工程進度 如僭建題仍然持續,屋宇署應果斷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業主作出檢控,以儆效尤。
當局的回應
28. 屋宇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屋宇署職員於二零一年九月已就相關未獲遵從的命令展開檢控程序。其後屋宇署職員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再到樓 A視察,發現樓 A已完成糾正工程並安裝了防火門。屋宇署於同年一月十九日撤銷有關法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