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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480 不成立

拒絕向投訴人披露其住宅大廈每項維修工程被扣減的津貼金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08 頁

背景

405. 某幢唐樓的業主立案法團(投人)稱,大廈獲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按「樓宇更新大行動」(「大行動」)發出津貼以進行維修。 然而,維修工程完成後,房協卻因投人未能提交完整的完工證明文件而扣減部分津貼。投人其後房協索取每項維修工程被扣減的津貼金額(有關資料),但房協以「披露資料可引致法律訟程序」及「資料是第三方所提供」為由拒絕。 房協的回應

406. 房協委聘獨立專業顧評估投人聘用的工程顧及承建商所提交的工程計劃,並訂下估價總額。在這宗個案中,承建商欠交文件以致維修津貼被扣減,投人的工程顧已表明會其追討,而投人亦或會興訟。房協引述本身訂立的「公開資料守則」(資料守則)第 5(b)條,認為披露資料可引致法律訟程序,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亦藉以保持其顧報告的獨立性。

407. 房協亦認為,披露有關資料會讓工程顧及承建商知悉其獨立顧的計算邏輯,甚或推論出房協扣減津貼的準則,並應用到其他大廈的工程投標之上。為謀取最大利益,不良承建商或寧願被扣減工程津貼而故意忽略某些合約要求,以節省時間和人手。房協須確保「大行動」能妥善有效地運作,故按資料守則第 5(e)條拒絕披露有關資料。

408. 此外,由於投人缺乏專業知識,有關資料可能會令其產生誤解或引起爭拗。再者,房協雖然是顧報告的擁有人,但獨立顧已聲明報告資料只作為「大行動」的參考及計算津貼用途,屬「第三者資料」,房協可以根據資料守則第 5(g)條拒絕披露。 訴專員的觀察

409. 申專員公署(公署)相信資料守則是參考政府的《公開資料守則》(《守則》)而制訂,並可合理地以後者的原則來考慮房協如何應用,其中適用的是《守則》第 2.6條。

410. 房協沒有進一步解釋訂立資料守則第 5(b)條的理據,且未能顯示披露有關資料如何令司法、法律訟程序或其公正裁決受到傷害或損害(《守則》第 2.6條),公署看不到有充足理據以該項規定作為拒絕披露的理由。

411. 房協擔憂披露有關資料可能影響「大行動」的運作,公署認為屬可以理解,並接納房協引用資料守則第 5(e)條不予提供。

412. 然而,房協引用資料守則第 5(g)條作為拒絕的理由,則並不正確或恰當。首先,房協承認本身是顧報告的擁有人;再者,房協表示披露有關資料或會引起誤解或爭拗等,但這實與該條文無關,可見其職員對資料守則缺乏深入認識,亦不明瞭公開資料的精神。

413. 整體而言,申專員認為這宗投不成立,但房協另有缺失。

414. 申專員建議房協加強員工對資料守則及公營機構公開資料的理念和原則的培訓,並提醒他們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時,須根據這些理念和原則審慎認真地加以考慮。

當局的回應

415. 房協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工作 –(a) 房協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為其員工舉辦半天工作坊。由律師及公署代表講解有關公開資料的理念及原則,及《守則》的應用。 (b) 房協會繼續加強有關培訓,並提醒員工處理巿民索取資料的要求時,要根據《守則》和相關理念和原則,審慎和認真作出考慮。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