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投訴人指其女兒在某醫院當義工時遭一名男義工非禮的投訴
背景
427. 投人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某醫院(醫院)一部門(事涉部門)工作。她指稱其女兒(當事人)於二零一六年月四日在該部門當義工時遭一名男義工非禮。兩天後,她部門經理 A先生投,卻被安排與該男義工及其母親會面(雙方會面)。投人其後醫院的義工服務部報告事件,並於月十四日報警。同月二十一日,警方通知她醫院亦已報案。
428. 投人不滿 –(a) 醫院沒有按照「醫管局義工服務指引」(義工服務指引)派職員監督義工,且安排其女兒與事涉男義工兩人在密室內工作而無人看管。 (b) 醫院沒有遵從醫管局的內部指引,在發生事故(包括性侵犯)後管理層緊急匯報;也沒有遵從醫院本身的政策及程序,在發生嚴重事故後盡快或於 4小時內透過「早期事故通報系統」,醫院管理層及醫管局匯報。 (c) A先生要求她勿外界透露事件或雙方會面的內容,並在採取行動前須先行通知,意圖阻止她通報事件,令她深感壓力。 (d) 醫院獲悉事件後兩星期才報警。她相信,由於事涉男義工的母親是醫院的高層人員,故醫院職員存心拖延,並企圖掩飾事件。 醫管局的回應投訴點 a)
429. 醫院的義工督導人員沒有收過當事人的申,亦沒察覺她有任何異樣。該醫院的義工服務部於月日得悉事件後已隨即跟進。
430. 醫管局表示,指導或監督義工的服務,並不等於要全程監視每名義工的一舉一動。就這宗個案而言,事涉部門有安排職員指導義工及監察工作進度,並提示他們無需關門工作。事涉男義工把門關上純屬其個人行為,無法預料,故醫管局不評論事件。 投訴點 b)
431. 醫管局職員可根據事件的性質,考慮以「早期事故通報系統」以外的其他更便捷有效的方式(例如打電話或面)與該局總辦事處(總部)直接聯絡。醫院所屬聯網的一名行政總經理 C先生在月十一日接到事件匯報,隨即於翌日醫院管理層頭匯報,管理層則於月二十日與總部人員會面,討論如何跟進事件。
432. 醫院一直無法與當事人接觸,而事涉男義工就事件的陳述亦與投人不同,院方無法判斷事件的性質,故決定先尋求總部的意見,而非純透過「早期事故通報系統」呈報,職員亦已適當並適時通報事件。 投訴點 c)
433. A先生建議投人先當事人了解事件始末,以及要求她暫時將事件保密及在行動前先行通知,是為避免事件被錯誤傳達。院方認為, 先生身為部門主管,採取行動以了解事件實屬合理,沒有證據顯示他包庇該男義工,投人施壓或企圖阻止她呈報事件。 投訴點 d)
434. 醫院管理層人員曾多次建議投人報警,只是她多次拒絕。 該院重申,一直無法接觸當事人以確定事件的性質,遂先徵詢總部的意見,最後決定於月二十一日報警。 訴專員的觀察投訴點 a)
435. 義工服務指引訂明「義工服務必須在監督下進行」。當事人尚未成年,醫院安排她與已成年的男子(事涉男義工)在一個可鎖上門的房間工作,而沒有其他職員在場,房間亦沒有裝設閉路電視,這顯示醫院對義工(特別是未成年義工)的保護意識和敏感度不足,亦欠缺危機意識。事件絕非醫管局所言純屬事涉男義工的個人行為或個別事件,又或無法預料。
436. 因此,申專員認為投點 a)成立。 投訴點 b)
437. 醫管局設立「早期事故通報系統」以確保轄下各醫院及時就事故作出通報,這對日後的調查工作十分重要,其他通報方式應僅屬輔助方式,醫院亦已就事故通報訂立清晰指引,沒有理由不予遵從。
438. 申專員公署(公署)認為,非禮是非常嚴重的指控,醫管局及醫院發出的指引均訂明,如發生刑事罪行或嚴重事故(如性侵犯),須盡快於 24小時內通報。醫院多番建議投人報警,反映他們知悉事件的性質及嚴重性,故應盡早透過「早期事故通報系統」醫管局通報。醫院管理層知悉事件八天後才總部匯報,大大超出 24小時的時限。再者,C 先生的頭匯報沒有書面記錄,無從查證有關內容,這更凸顯把事故詳情輸入「早期事故通報系統」的重要性。
439. 綜合以上所述,公署不同意醫管局指醫院已就事件作出適當及適時的通報。投點 b)成立。 投訴點 c)
440. A先生是事涉部門的主管兼投人的上司,基於角色衝突,處理事件時應格外小心。
441. 醫院指投人同意 A先生安排雙方會面; 先生亦解釋,要求投人保密是為免事件被錯誤傳達。投人則指是感到 A先生以上司身份施壓,要她接受安排,企圖阻止她張揚或通報事件。公署認為, 先生雖有責任處理事件及了解事件真相,不過,安排雙方會面或要求投人保密等處理手法並不恰當。
442. 此外,事涉男義工的母親是醫院的高層人員, 先生等人遲遲未有應投人要求醫院管理層及醫管局通報事件,難免令她感到他們意圖掩飾事件或包庇事涉男義工。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該等意圖,但他們沒有顧及投人的感受和憂慮,敏感度確有不足。
443. 申專員認為投點 c)部分成立。 投訴點 d)
444. 經審研相關記錄後,公署相信醫院確曾建議投人報警,但她以保護當事人為由拒絕。公署認為,院方尊重投人的意願,是恰當做法,並非刻意拖延。事實上,投人是當事人的母親,大可自行報警,無需院方代為採取行動。
445. 故此,投點 d)不成立。
446. 總括而言,申專員認為這宗投部分成立,並建議醫管局 –(a) 檢討現行的「義工服務指引」,考慮就監督義工(特別是未成年義工)訂定較詳細的指引; (b) 檢討處理突發 嚴重事故的通報程序,加強培訓,確保職員按指引行事及適時透過「早期事故通報系統」醫院管理層及醫管局匯報; (c) 提醒職員須妥善記錄所有投及討論過程(包括頭匯報); (d) 為免職員在處理事故時有角色衝突,醫院在有需要時應安排獨立部門或高一級的職員處理及跟進;以及(e) 提供適切培訓,以提高職員處理嚴重事件的敏感度及加強與事涉人士╱呈報者的溝通。
當局的回應
447. 醫管局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醫管局與各醫院聯網已就義工服務進行檢討,特別為未成年義工作出相應的服務安排。相關服務指引預計於二零一八年第四季推出。 (b) 現時除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和重要風險事件必須在早期事故通系統上通外,醫管局一直鼓勵員工以早期事故通系統或/及他通機制,自願盡快呈他特別或嚴重事故。 如事故涉及刑事成份,員工應向管理層通,以決定是否需要交由警察或相關執法機構跟進。 與此同時,醫管局會繼續透過早期事故通系統的資訊,加強員工就各類事故通和處理之學習和分享。以二零一八年上半年為例,醫管局已在總辦事處以及醫院聯網舉行共七員工交流論壇,以提供教育和培訓。醫管局將會繼續為員工舉行相關培訓和分享活動。 至於處理有關職員在工作上遇到性騷擾的投訴,醫管局總辦事處人力資源通告第 5/2014 號《防止性騷擾》已建議應對方法,當中包括員工可視乎情況向所屬單位/部門主管、醫院行政總監(如當事人為醫院職員)或行政總裁(如當事人為總辦事處職員)作出正式投訴;若情況嚴重並涉及刑事成分,則應警求助。 (c) 涉事醫院已就申訴專員的建議提示各部門及主管留意妥善記錄所有投訴和討論(包括口頭匯)。此外,醫管局總辦事處人力資源通告第 5/2014號《防止性騷擾》的文件中,已建議職員以書面記錄事件始末及詳情。醫管局每年均會傳閱有關通告,提醒所有職員遵守。 (d) 醫管局設有既定的職員投訴及上訴程序,同事如欲就他職員或管方對待遇作出投訴,可向直屬上司、部門主管、醫院行政總監或人力資源主管提出。接獲投訴的人員會視乎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就投訴展開調查。如投訴是針對部門主管,投訴會交由涉事主管的上級,或由獨立部門處理。被委派的調查人員需就利益/角色衝作書面申。 如經上述投訴程序處理後,投訴仍未獲解決,投訴人可循醫管局上訴程序向醫院行政總監或人力資源主管提出上訴。如醫院行政總監或人力資源主管認為合適,可委派一名人員/一個委員會處理上訴。 此外,醫管局每年會定期發放醫管局總辦事處人力資源通告第 8/2010號《職員投訴及上訴程序》,供所有職員傳閱,加強同事對有關程序的認識。同事如有查詢,可聯絡人力資源部。 (e) 承上述 b)項,醫管局為提高職員在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敏感度,及加強與當事人/呈人的溝通,各聯網/醫院/總辦事處人力資源部會定期(以過去三年為例,每年至少一)在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協助下舉辦防止及處理性騷擾的培訓和重溫課程。 如 c)項所述,醫管局每年亦會發放醫管局總辦事處人力資源通告第 5/2014號《防止性騷擾》供所有職員傳閱,以加強職員之相關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