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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4 未載明

對行車路堆積垃圾及雜物執法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50 頁

背景

179. 據投人所稱,某街道有若干舖(事涉舖)經常在對出行車路旁(事涉地點)擺放新鮮蔬菜、菜籃及大量垃圾,對附近居民造成環境衞生滋擾(雜物題)。二零一五年,投人經 1823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就雜物題作出投。然而,情況一直沒有改善。投人指摘食環署就雜物題執法不力。 訴專員的觀察

180. 二零一年八月中某日下午約四時許,申專員公署(公署)職員到事涉地點進行實地視察,發現事涉舖在對出馬路擺放大量貨物及裝箱,馬路旁並有污水和垃圾堆積,與投人的觀察所得大致相同。

181. 根據食環署的相關記錄(包括照片),該署的承辦商清掃街道時,事涉舖仍在對出的馬路旁擺放大量雜物(其中包括大量疊高的發泡膠箱及膠菜籃),以致清潔工人只能清掃該些物品的間隙,未能徹底清潔馬路旁的路面。公署有理由相信,該些物品實有對清掃工作造成阻礙。

182. 食環署發現擺放在馬路旁的物品阻礙交通,因而轉介警務處跟進,那本屬未可厚非。不過,既然有關物品亦妨礙該署的清掃工作,該署便理應引用「妨礙清掃工作條文」採取執法行動,而非等待其他部門處理。食環署從沒有引用該條文採取行動,執法力度未免有所不足。

183. 根據投人及公署的觀察所得,事涉地點經常有垃圾堆積,衞生情況惡劣。雖然食環署另有採取行動跟進雜物題,但收效有限。

184. 申專員認為,這宗投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a) 加強巡查事涉地點,對違反環境衞生法例人士嚴正執法,並積極引用「妨礙清掃工作條文」處理事涉舖在公眾地方(包括馬路旁)擺放物品致妨礙清掃工作的題;及(b) 督導承辦商加緊清理事涉地點街道的垃圾,並進一步加強防治蟲鼠工作,以改善環境衞生。

當局的回應

185. 食環署已增加特別行動的次數及人手,加強巡查事涉地點,亦已指示員工按實際情況及收集的證據對違反環境衞生法例人士嚴正執法,及對擺放在馬路旁邊妨礙清掃工作的物品,依法處理。至於其他不涉及環境衞生的阻街情況,食環署認為屬街道管理題,並不能只靠單一部門處理。相關部門必須緊密合作,因應其職權範圍,各司其職,並採取聯合行動,才能有效根治。為進一步改善事涉地點的雜物題,食環署會繼續在事涉地點周邊一帶進行執法行動及特別清潔行動,當中包括與當區民政事務處和警方進行的聯合行動。

186. 食環署已督促承辦商加強清掃事涉地點街道,亦會加強亂拋垃圾的違例人士提出檢控,並進一步加強該處的防治蟲鼠工作,以保持環境衞生。

187. 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留意事涉地點的情況及採取適當行動,以保持環境衞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