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提供二零一四年就港珠澳大橋工程進行的放流魚苗試驗計劃中的魚苗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背景
349. 投人先後數次路政署查詢有關港珠澳大橋香港相關工程的放流魚苗保育措施,包括放流魚苗的日期、地點、種類、數量和價錢;該署於二零一四年進行的一項放流魚苗試驗計劃(試驗計劃);以及正在準備的招標工作等資料。然而,路政署不但拖延回覆,在回覆同一題時,亦提供不同答案或是資料不全。他又認為,該署錯誤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 2.9(a)段拒絕披露魚苗價錢,而且沒有解釋理據。 訴專員的觀察
350. 路政署雖曾前後數次投人提供了部分資料,但對於所索取的其他資料,該署表示由於放流魚苗工作仍處於籌備階段,詳情有待落實,故沒有相關資料可提供。況且,該項試驗計劃只是小規模試驗,若該署披露魚苗價錢和所涉公帑,或等同市場發放不準確及帶誤導性的資料,日後會影響投標及損害政府的利益。因此,該署認為拒絕披露有關資料是符合《守則》第 2.9(a)段,即「披露會令部門的判、商業或合約活動,或批准酌情補助金或特惠補助金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351. 路政署雖然沒有拖延回覆投人的查詢,但該署只以「擠牙膏」的方式回應,甚至不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亦沒有按《守則》的要求解釋拒絕披露資料的原因。即使後來引用了《守則》第 2.9(a)段作為拒絕提供魚苗價錢的原因,該署卻未有同時告知投人覆檢和投的途徑,更沒有引用《守則》第 2部的相關段落解釋為何不披露其餘資料,這反映該署職員不熟悉《守則》的規定和要求。
352. 事實上,路政署曾某立法會議員及申專員公署(公署)提供試驗計劃的日期、負責批核計劃的首長級人員姓名和職級,可見有關資料並非難以尋找。再者,路政署基於招標工作正在籌備中而拒絕披露魚苗價錢,並不構成《守則》中任何可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 該署亦沒有投人解釋披露該項試驗計劃的魚苗價錢會如何「令部門的判、商業或合約活動」受到損害。公署不認同披露試驗計劃的魚苗價錢會影響日後的投標價,因為該價錢只是政府將來估算放流魚苗項目費用時作參考的資料之一。
353. 整體而言,申專員認為這宗投成立,並建議路政署加強對職員關於《守則》的規定和要求的培訓。
當局的回應
354. 路政署已在二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進行了《守則》的內部員工訓練,以加強有關人員對守則的認識,嚴格遵守相關指引和要求。
355. 路政署因應申專員的建議,已投人提供了試驗計劃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