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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A 未載明

&B:延誤就滲水滋擾的成因採取實質調查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20 頁

背景

64. 二零一年二月二日,兩位投人申專員公署(公署)投屋宇署,以及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與屋宇署職員所組成的「滲水投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

65. 據投人所稱,他們的居所(單位 A)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受滲水滋擾。他們已多次滲水辦作出投,但該辦的跟進工作進展緩慢。他們指摘滲水辦長期未有採取行動解決滲水題(投點 a))。 此外,投人多次滲水辦查詢調查進展,但未獲回覆(投點 b))。

66. 投人亦曾於二零一四年屋宇署舉報單位 A對上的單位(單位 B)有分間單位(劏房)工程,包括將單位 B分間成 B1室及B2室,各有獨立大門,而 B2室又分間成 6間劏房(劏房 I至劏房VI)。投人認為,單位 A的滲水題是單位 B的劏房工程所致。屋宇署某職員卻告知他,單位 B的業主/住戶不合作,以致滲水源頭的調查遲遲未能完成;在未能確定單位 B是滲水源頭的情況下,屋宇署是不能對單位 B的劏房工程採取行動的。投人指摘屋宇署及滲水辦互相推卸責任(投點 c))。 訴專員的觀察投訴點 a):行動緩慢、欠成效

67. 申專員認同投人的滲水投個案涉及多間劏房及住戶,故需要較長時間處理。雖然如此,申專員認為滲水辦的跟進工作有以下不足之處 –(i) 從單位的平面圖可見,單位 A第一次投的滲水位置對上,除了 B1室外,還有 B2室的劏房 IV及 V。滲水辦實無理由在初時未能進入 B2室後,便不再爭取進入該兩劏房調查。 滲水辦解釋,因有關樓宇外牆有破損,懷疑滲水與雨水滲漏有關,而該辦把雨水滲漏界定為不構成衞生妨擾事故,因此該辦無理據繼續跟進個案。申專員不能接納該解釋,因為即使外牆真的有破損,並引致滲水,滲水辦亦不能排除 B2室的劏房可能也是滲水源頭。 (ii) 滲水辦前後超過 12次聯絡 B2室業主的代理人,但不果;該代理人亦已 13次沒有兌現其安排滲水辦職員入屋調查的承諾。 在如此情況下,滲水辦仍只是發出了兩次「預約通知」,而未有發出更具阻嚇力的「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申專員認為實屬不該。若懷疑構成妨擾事故的業主只表示合作,但沒有實質行動配合,滲水辦便理應採取更具阻嚇性的行動。 綜合上述所述,申專員認為,滲水辦在處理單位 A的滲水投時行動緩慢,並且欠缺成效,故此投點 a)成立。 投訴點 b):未有回應查詢

68. 按照滲水辦的解釋,滲水辦實有直接或透過顧公司聯絡投人,讓投人知悉個案進度。申專員認為,投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互相推卸責任

69. 由於沒有跡象顯示單位 B的劏房工程引致樓宇安全題,而且滲水辦亦尚未證實該工程造成了滲漏及相關環境衞生滋擾,屋宇署按既定政策暫時未能對單位 B的劏房工程採取行動,申專員認為並非無理。在事件中,亦無證據顯示滲水辦把事情推卸給屋宇署。滲水辦就單位 A的滲水投跟進欠妥是事實,但那與推卸責任扯不上關係。因此,申專員認為投點 c)不成立。

70. 總括而言,申專員認為這宗投部分成立,並敦促滲水辦 –(a) 訓導其職員,務須適時及採取有效行動跟進每宗滲水投,勿讓事情磨蹭;及(b) 加緊跟進單位 A的個案;在找出滲水源頭後,立即採取進一步行動。

當局的回應

71. 滲水辦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訓導員工務須適時採取有效行動跟進每宗滲水投。

72. 滲水辦已完成調查投人的滲水個案,並已致函回覆投人有關調查結果。滲水辦於二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單位 B發出「妨擾事故通知」,飭令業主維修浴室地台,以減除衞生妨擾。由於單位B浴室地台的維修工程完成後滲水情況持續,顧公司遂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到單位 B進行確證測試,但有關測試結果並無顯示單位 B的浴室地台仍有滲水情況。及後,滲水辦職員於晴天及雨天期間進行濕度監測,懷疑現時滲水位置源自大廈外牆。由於天雨經大廈外牆所引至的滲漏,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構成公眾衞生的滋擾題,故滲水辦不擬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採取執法行動。滲水辦已於五月三十日發信勸喻業主立案法團就大廈外牆進行檢查或所需維修。 滲水辦亦於同日發信通知投人有關的跟進結果。

73. 公署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回覆表示知悉滲水辦已落實申專員在調查報告中所提出的建議。故此,申專員對本案的跟進工作已經結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