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誤發出若干清拆命令;以及 2)無理就沿用多年的天台食水缸發出清拆命令
背景
14. 屋宇署於二零一三年發出「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法定通知」,要求有關大廈的業主於指定期限前檢驗及修葺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等以及各單位的窗戶。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大廈完成所有維修工程,並拆卸了外牆棚架。
15. 二零一年一月十二日,屋宇署發出命令( 017命令),要求該大廈的業主移除若干單位外牆的晾衣架、未安裝冷氣機的支架、後巷的鐵絲網及天台的食水缸。
16. 該大廈的互助委員會(互委會)指摘屋宇署 –(a) 在該大廈拆卸棚架後,才發出 2017命令,做法擾民 以及(b) 於二零一年才要求拆卸已沿用 20餘年的天台食水缸,並不合理。 訴專員的觀察投訴點 a)
17. 確保物業沒有僭建物,是業主的責任。在辨識到僭建物後,業主應主動安排清拆。在接獲屋宇署發出清拆命令後,便理應配合,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
18. 在個案中, 017命令所涉的部分僭建物早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已被該大廈業主所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辨識出來,而 2017命令所涉的全部須取締的僭建物亦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由屋宇署所委派的顧公司人員互委會指出。 017命令並非在毫無預告之下發出。事實上,屋宇署早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已互委會及大廈業主預告,其大廈被列入該署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的目標樓宇。如該署的顧公司勘察時發現有僭建物,該署便會發出命令要求拆除。既預知屋宇署會就未清拆的僭建物發出清拆命令,互委會仍提早拆除大廈外牆棚架,便不能把之後要再搭建棚架所帶來的不便或對大廈外牆的影響歸咎於屋宇署。
19. 不過,屋宇署於顧公司提交大廈僭建物勘察報告的初本足足 18個多月後才完成審閱。即使其間該署有人手調配及人事變動,該署亦不應把個案過分延遲處理。這拖慢了顧公司的工作進程以及整個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的過程。
20. 因此,申專員認為投點 a)不成立,但屋宇署另有缺失。 投點 b)
21. 就要求拆卸沿用 20餘年的天台食水缸的事宜,屋宇署已確定該食水缸連同承托水缸的支架屬僭建物,該署發出命令,要求清拆該僭建物,乃職責所在,理所當然。無論該僭建物存在了多少年,皆非該署可讓其繼續存在的理由。因此,申專員認為投點 b)不成立。
22. 申專員敦促屋宇署從個案汲取經驗,不時檢討個案的跟進情況,避免個案長時間毫無進展。
當局的回應
23. 屋宇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在相關內部管理會議上就個案作出經驗分享,以及提醒職員要密切監察及檢討跟進個案的工作進度,避免延遲處理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