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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047 不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滲水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24 頁

背景

467. 投人投房屋署沒有妥善跟進他的單位天花及牆身維修事宜。

468. 事涉屋邨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出售的屋邨,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法團聘用了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屋邨事務,另一方面,房委會亦另行聘用公司處理出租公屋單位的維修及租務事宜。

469. 投人與妻子居於自置單位,上層單位是出租公屋,再上層單位是自置單位。

470. 二零一五年三月,投人房屋署投上層單位滲漏而令他的單位天花及牆身油漆剝落、滲水。房屋署承建商到上層單位進行維修,並到投人單位家訪,惟一直未有確實回應會否因事故為投人單位作相應修葺。及至某區議員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介入後,房屋署才於同月安排公證行到投人單位調查。投人不滿房屋署延誤跟進個案,並指題涉及房屋署新舊外判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妥善交收個案文件。 訴專員的觀察

471. 滲水源頭、影響範圍以至維修責任,涉及工程專業判斷而非一般行政事宜,申專員不擬評論。從行政角度而言,申專員認為,房屋署基於工程人員專業判斷,承諾為投人單位廁所天花「執灰」和「補油」,以及解釋其他包括廚房天花、客廳天花及牆身等的維修責任不在房屋署,並無失當。

472. 相關記錄亦顯示,房屋署一直有跟進事件,包括每次接獲投後派員檢查或按其判斷作合適轉介,亦有於確定上層單位滲漏造成投人單位廁所天花油漆剝落後,跟投人商討相應修葺並發信告知有關安排。

473. 及至房委會現任管理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到投人單位檢查後,在轉介個案予法團現任管理公司時,確曾提及房委會前任管理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八月的檢查結果;亦有公證行提供房委會前任管理公司二零一五年三月為上層單位維修的資料。故此,申專員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因交接個案文件上存在題而影響房委會現任管理公司處理投人的個案。惟房委會現任管理公司於跟進期間,未有再跟投人商討或確認修葺一事,最終導致投人因有感其修葺要求未獲跟進而轉區議員求助,及申專員投,並不理想。

474. 此外,根據房屋署指引,如事件或涉潛在索償,便須保險公司申報。故此,房屋署於收到區議員來信後,因考慮到個案可能會涉及潛在索償而作出申報,並交公證行跟進事件,旨在方便處理有關索償,申專員認為,並無不當。

475. 綜觀房屋署處理投人單位滲水個案的經過,申專員認為,房屋署的外判物業管理公司有按既定程序跟進,包括有回應會因上層單位滲漏事故為投單位作相應修葺。然而,既然投人對房屋署須負責的修葺範圍有異議而其單位仍陸續有滲水題,管理公司於一直未獲投人回覆何時移走室內雜物讓其檢查及判斷責任誰屬時,應盡早作出跟進,甚或考慮委派公證行進行調查,以釐清責任題。此外,申專員發現,有關公司在保存記錄方面未盡完善,包括未有為部份信函留副本作日後有需要時的參考。總括而言,申專員認為,這宗投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

476. 申專員建議房屋署 –(a) 提示外判物業管理公司日後處理同類事件或其他投時,若遇到投人對維修責任有異議,應盡早作出跟進,以釐清責任題; (b) 提示外判物業管理公司日後處理投個案時,應就跟進過程作更全面及清晰的記錄,並妥善保存作日後參考。

當局的回應

477. 房屋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以電郵提示所有負責屋邨管理服務工作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日後處理同類事件或其他投時,若遇到投人對維修責任有異議,應盡早作出跟進,以釐清責任題,以及應就跟進過程備存全面及清晰的記錄,妥善保存作日後參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