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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045A 未載明

&B: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某項政府基建工程地盤吊運安全措施不足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95 頁

背景

356. 投人是電力工人,在某項政府基建工程的地盤(事涉地盤)工作。二零一六年年底,他投該地盤的安全措施不足,沒有圍封吊運範圍或安排指揮人員在場監督。路政署及勞工處在調查後均表示沒有發現題。他批評兩個部門調查草率,沒有正視事涉地盤的安全題。

357. 申專員公署(公署)在初步查訊後得悉,勞工處認為事涉地盤涉嫌抵觸由該處執行並與地盤進行吊運工作有關的法例,但路政署卻認為地盤的相關安全措施可以接受。鑑於兩個部門對同一地盤的安全情況之判斷截然不同,公署遂決定展開全面調查。

358. 勞工處負責執行跟勞工及職業安全相關的法例,規定僱主須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以保障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該處亦發出多份有關安全使用流動式起重機的指引及宣傳刊物,述明地盤必須劃設吊運區並加以圍封,以及張貼清晰的告示。勞工處的職業安全主任(職安主任)會到建築地盤巡查,敦促違規者採取改善措施,甚或提出檢控。

359. 路政署於每項工務工程開展時須與勞工處建立聯繫機制,並邀請該處出席首次「工地安全及環境管理委員會」(工環會)會議,以及透過定期召開工環會會議跟進工程承建商在工地安全方面的表現。另外,該署駐工地人員須陪同勞工處的職安主任進行實地安全巡查,並檢視後者於巡查後發出的「建築地盤視察報告書」(視察報告書)及改善或停工通知書,確保承建商盡快糾正不安全情況。該署亦透過工程合約,規定承建商進行吊運工作時必須確保安全。 路政署的回應

360. 路政署表示,現行法規及勞工處的《安全使用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守則》(《起重機工作守則》)均沒有規定在吊運重物時必須圍封工地範圍,而勞工處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巡查該地盤後發出的視察報告書亦未有指承建商違法,只在備註欄寫上「於工地範圍的吊運區須有適當的圍封」。這是該項政府基建工程自二零一二年開展以來,勞工處首次要求承建商圍封吊運範圍。

361. 況且,勞工處是在二零一年九月才更新《起重機工作守則》,加入地盤須盡可能圍封所有吊運區的要求,且訂明若地盤空間有限,則須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確保無人闖入吊運區。這宗個案涉及的承建商已就吊運工作訂立安全守則,亦有安排訊號員及吊運督導員協助,確保無人闖入,這安排與架設圍欄同樣被確認為有效,符合現行法規。 勞工處的回應

362. 勞工處在接到投人的投後,曾兩度突擊巡查事涉地盤,發現三台流動式起重機,雖然當時沒有進行吊運工作,但是承建商沒有遵守《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有關建築工程地盤安全的規定。故此,該處除發出視察報告書外,亦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明確要求盡快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特別是圍封吊運區、張貼警告告示及分隔起重機和工人。勞工處在隨後兩次跟進巡查時確定承建商已遵從這些要求。

363. 勞工處解釋,更新版的《起重機工作守則》所指空間有限而令圍封不可行,主要是針對在路旁進行短暫吊運工作,不能大圍封道路的情況。職安主任在巡查時確定事涉地盤有足夠空間架設欄柵圍封吊運區,其後承建商亦有遵辦,顯示圍封屬切實可行。安排訊號員或吊運督導員兼顧吊運區的看守工作,會增加人為出錯風險,屬不能接受。事實上,視察報告書及「敦促改善通知書」的副本已抄送路政署,該署可能因未全面掌握勞工處對地盤吊運區安全的要求,才會有不同見解。 訴專員的觀察

364. 勞工處各種宣傳刊物及事涉地盤發出的視察報告書均訂明,吊運區須加以圍封,但路政署卻因勞工處沒有指明地盤違法而認為其安全措施可以接受,顯然是沒有重視勞工處作為執法部門所提出的意見。路政署負責監察本港所有大型道路工程,就工地安全題應與勞工處有緊密接觸,卻仍未掌握吊運安全的規定,實在令人費解。

365. 此外,路政署駐工地人員及承建商均有參與職安主任的安全巡查,應充分理解他們提出的安全事項,並有足夠時間及機會澄清其要求,或循現行聯絡機制勞工處查詢。然而,路政署對勞工處視察報告書內容仍是一知半解,反映兩個部門的溝通嚴重不足。勞工處在接到投後雖有立即巡查事涉地盤,但職安主任沒有在巡查時清晰表達對地盤安全題的關注,結果路政署連地盤有否違法亦不清楚。

366. 記錄顯示,發生這次事件前,勞工處其實亦曾要求該項政府工程的其他地盤圍封吊運區,顯示路政署的辯解(上文第 5段)缺乏理據。

367. 綜觀以上所述,申專員認為對路政署的投成立,而對勞工處的投則不成立,但該處另有缺失。

368. 公署敦促路政署日後主動與執法部門多作溝通,避免再對涉及地盤安全的投作出錯誤判斷。該署亦須加強其管理人員及駐工地人員對有關吊運安全法規的培訓。此外,勞工處與路政署須審視工環會的運作及現行監察工地安全的機制,探討何以兩個部門對視察報告書內容的理解會截然不同,並改善現行溝通機制,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當局的回應

369. 路政署及勞工處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370. 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以來,路政署舉辦了二十一場研討會,邀請了勞工處派員出席,部門的管理人員及顧公司的駐工地工程人員講解吊運安全的相關法例,以及勞工處最近修訂《起重機工作守則》的內容,以提升地盤人員對相關職安健法例的知識及理解。

371. 發展局、路政署及勞工處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舉行會議,研究如何加強現行的溝通機制。經商討後,會議確定了數個改善措施,包括 –(a) 由於部份勞工處巡查屬突擊性質,路政署要求勞工處職員到達工地時盡量通知顧公司的駐工地專業工程人員陪同進行巡查,以清楚了解勞工處的意見及要求,避免出現事後溝通上有落差的情況; (b) 勞工處職安主任到工務工程建築地盤進行安全視察時,除承建商負責人外,亦會邀請相關工程倡議人(工務部門)及/或其工程顧的駐地盤人員陪同巡查。對於一些沒有相關駐地盤人員的小型建築工程,職安主任在展開視察前會在現場致電有關人員,要求即時派員到地盤。在巡查期間,職安主任會承建商和工務部門/工程顧代表清楚地指出地盤內不安全或違反職安健法例的事項,並於巡查完結時總結地盤的安全表現及勞工處就是次視察將作出的跟進行動,亦會將所有視察報告書、「敦促改善通知書」或「暫時停工通知書」抄送予部門的安全及環境顧,以便部門能及早跟進(c) 路政署一要求承建商嚴格執行《建築地盤安全手冊》的相關指引,在勞工處巡查工地安全及提出改善指示後,隨後再在有關工環會上作出跟進及檢討,並書面回覆勞工處。為加強監管,路政署會同時要求承建商把相關書面回覆抄送部門的安全及環境顧及工程項目的高層管理人員 及(d) 為確保勞工處的關注事項已得到適當處理,路政署會邀請勞工處協助跟進改善指示及解釋任何疑,包括出席每月的工環會會議等。而勞工處亦承諾,其職安主任會增加出席工環會的會議,並在會議上回應與會人士(包括政府工程部門代表、工程顧及承建商駐工地人員)提出有關職安健方面的提。另外,職安主任亦會與會人士介紹有關最新職安健法例及該處出版的工作守則、工作指引等相關資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