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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017 不成立

未能解決投訴人關於受居噪音滋擾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22 頁

背景

460. 投人居於公屋,稱遭下層單位噪音滋擾多年,與其他住戶曾多次房屋署投,但未獲認真處理。例如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三日下午的一次,屋邨辦事處保安員明明在事涉單位門外聽到噪音,但結果不了了之;投人屋邨辦事處提供的錄音證據,又不獲重視,導致房屋署一直未有執行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令噪音滋擾持續。 訴專員的觀察

461. 事涉單位曾招來不少噪音投,從巡查記錄可見,時有發現聲響從單位傳出。此外,亦曾有住戶因而報警。由此可見,單位不時發出聲響,毋庸置疑。

462. 香港人煙稠密,要有寧靜的居住環境,實須住戶本着睦鄰而自律。然而,要啟動扣分制,必須有充足理據及符合既定程序。

463. 就噪音滋擾而言,如租戶未有違反相關法例,以及未能證實違反租約要求,則房屋署只能作勸諭。在本案中,房屋署有就投採取適當跟進行動,包括即時視察、加強巡邏、突擊巡查、發出勸諭信、張貼通告、與事涉住戶會面等。

464. 申專員公署認為,房屋署因未有充分證據而沒有對事涉單位採取扣分行動,並無失當。因此,這宗投不成立。

465. 按現行規定,要執行租約規定而啟動扣分制,須現場由「兩員加兩戶」證實事涉住戶於晚上十一時至早上時發出超出常人所能忍受的界限的聲響,方可界定為噪音,故錄音或證人證供僅具參考價值。就此,申專員建議房屋署宜提醒職員在處理噪音投時應投人清楚解釋相關準則,以免像此案般令投人誤會,以為錄音可作證明,繼而費勁去尋找證人。

當局的回應

466. 房屋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已將此個案的相關資料、處理經過及申專員就事件的調查報告,透過房屋署電腦系統內的內聯網平台發放予職員參考。此外,房屋署亦已再提醒所有前線同事有關處理噪音投的指引,在需要時投人清楚解釋相關「屋邨管理扣分制」的執行規定,即噪音須由兩名管理人員及兩名居民(包括投人)現場証實為超出合理的人所能忍受的界限,而錄音或證人證供只具參考價值,不可作為舉証之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