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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917A 不成立

沒有就某些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構築物採取適當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39 頁

背景

527.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投人申專員投地政總署、路政署和運輸署。

528. 據稱自二零一三年起,投人多次要求地政總署、路政署和運輸署,拆卸兩條道路之間一段行人路兩旁(該路段)的無鋼筋混凝土躉和台階(構築物),該等土躉和台階建於政府土地上,對行人構成危險。然而,該等構築物一直存在。

529. 投人投三個部門均沒有採取行動處理構築物。 訴專員的觀察

530. 二零一六年(而非投人所稱的二零一三年)三月初,地政總署接獲關於構築物的投,並於同月把投轉介予路政署和運輸署。

531. 地政總署認為,構築物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原因如下 –(a) 該署沒有發現該路段的政府土地被不合法佔用,而且該構築物乃開放予公眾自由進出,因此,地政總署認為該構築物並不構成鋪阻街的題。 (b) 構築物屬於改建現有公眾行人路的工程,涉及公眾行人路的設計/交通工程、安全、監督和保養,是路政署及/或運輸署的職權範圍。 (c) 從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角度而言,即使地政總署破例安排拆卸工作,路政署作為監管公眾行人路建造和保養的工程部門,仍須負責移除該構築物,並修復該路段的公眾行人路。

532. 雖然地政總署已路政署/運輸署提及,願意參與由路政署及運輸署牽頭的聯合行動以處理題,但地政總署亦曾多次表示,路政署應採取執管行動,移除該構築物。

533. 另一方面,路政署卻認為,該題基本上是鋪阻街(即鋪佔用鋪前或旁邊的公眾地方,以進行或利便營商活動)。因此,由地政總署根據「佔用政府土地條文」而對構築物採取土地管制行動,更為恰當。如有需要,路政署會協助修復公眾行人路的相關範圍。

534. 路政署地政總署/運輸署建議,以全面和合作的方式共同處理個案,類似較早前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執行的一次聯合清拆行動,既可回應公眾的關注,也可避免再在此事上糾纏。地政總署回應路政署作為負責保養公眾行人路/道路的部門,應對構築物採取執管行動。

535. 運輸署並不認為構築物對行人構成危險。然而,當地政總署與路政署商議處理構築物的管轄權誰屬時,運輸署為回應投人對構築物和該路段的其他違規情況的關注,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建議,把移除構築物的工程納入行人改善計劃中。由於該計劃在當區諮詢時,接獲不少反對意見,運輸署最終修訂建議,在該路段單數號碼一方沿着行人路邊緣(包括構築物的部分)髹上警告黃間線,以提升道路安全。

536. 申專員展開調查後,由於路政署和運輸署分別提出要求,地政總署、路政署和運輸署在二零一年二月於工地會面和舉行聯席會議。三個部門議定依據以下兩大原則,以全面和合作的方式共同處理個案 –(a) 基於現場的限制(特別是與該路段毗鄰處所協調的題),要移除現有地鋪正面的所有違例構築物,就算非不可行,也不切實際。即使把所有違例構築物拆掉,為克服現場限制和配合實地環境,仍需於現場設置與涉事違例構築物近似的改建構築物。 (b) 較務實的做法是拆掉違例構築物中有必要拆除的部分,並對其他部分進行修整/改建工程,以修補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損耗,從而改善該路段的步行環境/舒適度。

537. 二零一年二月,地政總署根據「佔用政府土地條文」在該路段兩旁張貼法定公告,要求相關人士停止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該等公告所載的限期屆滿後,路政署於二零一年三月初,完成構築物的拆卸和修整/改建工程。

538. 構築物的投始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但事情卻被拖延數月。 部門亦謹於申專員開始進行調查,即至差不多一年後才採取執管行動。有關延誤實屬不理想。幸而,根據運輸署評估,構築物不會對行人構成危險。

539. 申專員在檢視相關記錄(包括地政總署、路政署和運輸署之間的往來公函)後,發現路政署早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已建議以全面和合作的方式處理題,而該題最終正是如此處理。不過,地政總署當時的態度並不積極,並堅稱路政署才是負責執管行動的部門。 地政總署和路政署均可按各自的職權範圍,對構築物採取執管行動,這是不爭的事實,但申專員認為,適時務實處理市民的投和解決題,至為重要。申專員無法認同地政總署在本個案的立場,尤其是該署在不久前才與路政署合作,針對該路段的類似違規情況輕易地採取了執管行動。

540. 至於運輸署,申專員認為從道路安全的角度而言,該署推行行人改善計劃,已妥善處理了構築物題。

541. 基於以上所述,申專員認為,針對地政總署的投成立,但針對路政署和運輸署的投則不成立。

542. 申專員建議,地政總署應參考本個案,處理投時宜更為靈活變通,包括適時考慮採用全面和合作的方式,從速解決題。

當局的回應

543. 地政總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在適當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以全面和合作的方式,包括與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更緊密聯絡和採取聯合行動,從速解決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