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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625 部分成立

沒有終止某街市的若干攤檔被用作貨倉或分租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44 頁

背景

157. 據投人所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某街市(事涉街市)有 9個攤檔(事涉攤檔)涉嫌違反租約條款(違約情況)。 他認為,該署理應終止有關租約及收回事涉攤檔,供其他有意租用攤檔者競投。

158. 投人指出,「違約情況」主要如下 –(a) 兩個售賣復康用具的攤檔(「攤檔 I及 II」)被用作存放貨物。 (b) 五個攤檔(「攤檔 III、 V、 、 I及 VII」)涉嫌被分租及用作貨倉。 (c) 一個攤檔(「攤檔 VIII」)涉嫌被分租及用作晚上留宿。 (d) 一個攤檔(「攤檔 IX」)的承租人已去世。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六年期間,該攤檔沒有營業,只用作貨倉。

159. 投人指摘食環署遲遲不收回事涉攤檔,令其他人士無法承租。 訴專員的觀察

160. 申專員公署(公署)職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下午約四時到事涉街市視察,發現 –(a) 攤檔 I沒有任何貨架或貨物,只有一輛沒載貨的手推車及一些雜物。有約 3支類似伸縮杖的物品掛在攤檔上方,以及有一副步行輔助器放在一旁。攤檔內及附近均沒有人在售賣商品,攤檔內亦沒有任何價目標示。 (b) 攤檔 II內擺放了不少不同形狀的膠桶,有些是空的,有些則已封蓋。有約 4支類似伸縮杖的物品掛在攤檔上方。攤檔內及附近均沒有人在售賣商品,攤檔內亦沒有任何價目標示。 (c) 攤檔 VI 及 VII的卷閘均已關上。卷閘上及檔前掛了不少女裝衣服,部份有價目標示,攤檔附近沒有人在售賣商品。 (d) 攤檔 IV、 及 VIII的卷閘均已關上。攤檔 IV及 V的檔前擺滿了多個紙皮箱及已載物大膠袋。攤檔附近沒有人在售賣商品。攤檔 VIII的檔前掛了一些女裝衣服。 (e) 攤檔 IX的卷閘關上,檔前擺放了兩個上了鎖的大木櫃及一些雜物。

161. 投人對涉事攤檔的投,主要涉及攤檔被用作存貨而不售賣商品,以及分租的題,兩者皆屬違反租約條款。

162. 根據食環署 / 承辦商及投人所提供的照片及公署視察所見,除了攤檔 I及 II,其餘事涉攤檔的卷閘均關上,令人難以確定攤檔是作何用途及其內是否存放貨物。然而,事涉街市一樓北翼有很多攤檔(包括事涉攤檔)長時間休業是不爭的事實,它們實已違反租約條款。食環署一直以來對違規情況視而不見,實極不理想。

163. 事涉街市的攤檔長時間休業,不單減少了市民的購買選擇,亦削弱了攤檔間的競爭。食環署應嚴格執行租約條款的規管工作,以免有攤檔長期休業,令市民失去前往事涉街市購物的興趣。猶幸自公署介入後,食環署已就攤檔長時間休業題較積極地進行調查及規管工作。

164. 從食環署 / 承辦商及投人所提供的照片可見,攤檔 I及 II被用作存放貨物,沒有售賣復康用具,亦屬違反租約條款。然而,食環署卻錯誤地認為檔戶違規售賣甜酸菜及作出警告,結果違規行為沒有真正糾正過來。

165. 就分租題,公署注意到食環署已跟進事涉攤檔被指分租的情況,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確有其事。食環署亦已交代其跟進攤檔VIII被用作留宿一事,以及攤檔 IX承租人的繼承資格。

166. 申專員認為這宗投部分成立,並敦促食環署嚴謹監管事涉街市攤檔長時間休業及把攤檔只作存貨用途的題,並加強對違規檔戶的執管力度。

當局的回應

167. 為改善事涉街市攤檔長時間休業及把攤檔只作存貨用途的情況,食環署已在事涉街市加强執行有關租約條款,除去信所有違規檔戶,提醒他們的攤檔長時間休業是違反租約條款,亦根據既定警告信制度,嚴厲執行有關租約條款。二零一八年一月至六月期間,針對長時間休業或只用作存貨的攤檔,食環署按既定警告信制度事涉街市違反上述規定的攤檔承租人先後共發出 103個頭警告及 111封警告信。期間,共有 6個沒有積極經營或只用作存貨的攤檔承租人食環署提出終止租約及將攤檔交還食環署管有。食環署會繼續積極跟進有關的違約情況和執行租約條款。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