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地表示無法撤回已就流動網絡營辦商在某村屋天台上設置無線電發射站而發出的批准
背景
754. 部分流動網絡營辦商(營辦商)取得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批准,在西貢一間村屋天台上使用無線電基站(基站)。 投人代表一羣當地居民通訊辦投,指有關基站違反土地契約和涉及違例建築物。他們要求通訊辦撤回已發出的批准。
755. 通訊辦投人解釋,包括 a)基站須符合通訊辦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屋宇署及地政總署)要求; b)通訊辦發出的批准只適用於電訊事宜,並無免除營辦商履行遵從政府租契條件及其他法例規定的責任;以及 c)由於基站符合在電磁兼容性及非電離輻射安全方面的技術規定,故通訊辦無法撤回其批准。
756. 投人認為,通訊辦表示無法撤回有關基站的批准並不合理,因此申專員公署(公署)作出投。 訴專員的觀察
757. 公署留意到政府採用「流動服務營辦商設置無線電基站的一站式申請程序」(一站式申請程序)。營辦商在提交申請時,除須聲明其基站符合在電磁兼容性及非電離輻射安全方面的電訊規定外,亦須聲明有關基站符合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的要求。就已符合所有電訊規定的個案而言,倘設置基站須取得土地契約內有關土地用途限制的豁免,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可於地政總署批出豁免前,批准營辦商設置基站的申請,惟須符合有關條件,包括營辦商須聲明其基站符合其他相關部門(例如地政總署及屋宇署)要求。根據一站式申請程序,如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聲明或豁免申請最終不獲地政總署批准,通訊局可撤回有關基站的批准。
758. 公署同意,在未有聯絡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的情況下,通訊辦在回覆投人時無法預知屋宇署或地政總署就有關投所採取的行動(如有的話)的結果。不過,投人的查詢是建基於他認為有關基站違反了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的法例規定,而通訊辦的回覆則假設並無出現違規的情況。儘管這項假設受到質疑,但通訊辦在回覆投人前,並無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查核它們就有關投所採取的行動(如有的話)的情況。因此,通訊辦無法確定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是否不大可能或不可能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聲明,或地政總署是否不大可能或不可能拒絕批准豁免申請。較為審慎的做法,應是通訊辦在接到有關投後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查詢其跟進工作的情況,並告知投人在什麼情況下通訊辦可撤回基站的批准。
759. 申專員建議通訊辦在接到任何有關基站違反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法例規定的公眾投或查詢時,兩署作出查核。
當局的回應
760. 通訊辦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相應行動,在接到有關基站違反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法例規定的公眾投或查詢時,屋宇署及/或地政總署(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