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以徹底解決某地點的垃圾堆積問題
背景
131. 據投人所稱,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起,她多次 1823投某道路近另一道路交界的一個避車處(事涉地點)經常堆積大量廢物(包括傢俬及建築廢料);堆積的廢物甚至佔用了其中一條行車線,影響行車安全。二零一六年二月至六月期間,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路政署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分別經 1823她交代各自的跟進行動,包括食環署及路政署已分別派員清理事涉地點的家居廢物及建築廢料,環保署在巡查期間一名非法傾倒建築廢料的人士發出了「定額罰款通知書」。
132.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投人 1823提供一張在事涉地點非法傾倒廢物的車輛之照片(當中顯示該車輛的車輛登記號碼),要求有關部門跟進。然而,她一直沒有接獲任何回覆。其間,事涉地點的廢物堆積題持續。
133. 投人指摘食環署、環保署及路政署未有採取有效措施,以徹底解決事涉地點的垃圾堆積題。 訴專員的觀察
134. 從食環署、環保署及路政署的回應可見,各部門雖尚未能徹底解決題,但因應投人及其他市民的投,實已有按其職能致力跟進,包括多次分別/聯合到事涉地點進行巡查、清理廢物及/或違規人士作出檢控。從這個角度衡量,申專員認為,投人對食環署、環保署及路政署的投不成立。
135. 雖然如此,但事涉地點的廢物堆積題仍然持續。申專員認為,既然既有的處理方式未能徹底解決間題,有關部門便應研究其他措施。
136. 申專員留意到,事涉避車處經常有大量廢物堆積,其避車處作用根本上已名存實亡。更嚴重者,廢物不時佔用行車線,影響行車安全,對駕駛人士及途人皆構成危險。為根治事涉地點的廢物題,相關政府部門可考慮取消該避車處,以及採取其他措施(例如在事涉地點栽種植物、張貼宣傳和警告告示等),令違規者無法繼續在該地點棄置廢物。
137. 就上段所述的建議,公署已聯絡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 該署表示可協助把建議轉介相關部門。如相關部門認為建議洽當,該署會協助各部門進行地區諮詢及受影響的居民團體等解釋措施。
138. 在民政總署進行協調期間,申專員建議食環署及環保署繼續緊密留意事涉地點的情況並加強巡查,以及積極考慮在事涉地點裝設監察攝錄機。
當局的回應
食環署
139. 食環署已加強巡視事涉地點,並安排承辦商清理被棄置於事涉地點的廢物,以保持環境衞生。另一方面,食環署亦多次於不同時段(包括夜間)安排執法人員在事涉地點進行恆常及突擊執法行動。 環保署
140. 環保署已安裝了監察攝錄機及懸掛警告告示以協助執法,並成功檢控多名在事涉地點非法棄置廢物人士。透過相關部門的協作,該避車處已被圍封,事涉地點的非法棄置廢物情況得到顯著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