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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73A 部分成立

延誤處理一宗根據「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提出的評估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10 頁

背景

416. 申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月收到投人(病人的女兒)有關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社會福利署(社署)延誤處理病人申請安老服務統一評估(統一評估)的投。

417. 在二零一六年月十九日,病人於手術後轉往某公立醫院接受康復治療。同年八月,醫院促請病人出院。病人家屬認為病人仍身患嚴重殘疾,需要適切的醫療護理,故此他應該繼續留院,或入住政府資助護養院。病人家屬亦認為統一評估結果有助他們尋找合適的護養院。投人於八月十九日該公立醫院的醫務社工(社工 A)遞交申請統一評估的表格。惟社工 A在投人催促下,才於數日後將文件交予社署。其後,社署通知投人署方不會為住院病人進行評估,並稱相關評估應由醫院安排。投人與社工 A交涉後,病人終獲安排於十月六日在醫院接受評估。在等候評估結果期間,院方計劃安排病人十月底出院。病人家屬對於社工 A未有提供協助及支援感到懊惱,而投人亦認為統一評估機制存有漏洞,令醫管局及社署互相推卸責任。投人於是尋求申專員協助讓病人繼續留院,直至其獲批入住政府或資助護養院。 訴專員的觀察

418. 申專員在查閱投人、社署及醫管局提供的所有資料後,認為社署已按既定程序處理申請,並無涉及行政失當。

419. 至於醫管局,根據投人及醫管局提供的資料,病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要求接受統一評估,並由病人家屬於八月十九日遞交申請表格,社工 A則於八月二十二日收到相關文件。投人於八月二十三日指稱社工 A延誤處理其申請。社工 A在病人家屬強要求下,於同日安老服務統一評估管理辦事處(統評辦事處)遞交申請。申專員認為,社工 A明顯沒有延誤處理申請。

420. 雖然如此,申專員發現,醫院職員對於為出院或即將出院病人安排安老服務的程序了解不足。根據既定程序及醫管局與社署的分工,社署應按照出院病人的居住地區安排認可評估員進行評估。至於病情穩定並適合接受評估的住院病人,應由醫院的認可評估員負責。 以此個案為例,當病人家屬於八月二十三日要求社工 A遞交申請時,病人已獲安排將於九月三日出院。由於「長者健康及家居護理評估」須與其照顧者溝通,以及觀察其家居環境,故此申專員認為,社工A是基於假設社署將會委派認可評估員在病人出院後為他進行評估,而統評辦事處遞交申請,做法並無不妥。

421. 然而,當病人家屬拒絕安排病人出院時,社工 A應隨即將有關改變通知統評辦事處。此舉可避免投人從社署的另一認可評估員得知病人的評估應由醫院負責,而其統一評估申請有可能會被取消,因而令投人以為社署與醫院互相推卸責任。申專員認同醫管局的看法,社工 A應該從開始處理申請時,便投人清楚講解社署與醫院的分工,以及在八月二十三日遞交申請時,投人解釋院方認為應由社署負責評估的原因。儘管如此,申專員留意到無論由社署或醫院進行評估,病人的長期護理日期已定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故此並無影響他在中央輪候名冊上的輪候位置。

422. 此外,醫院回覆申專員初步查詢時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醫院並不會為住院病人進行統一評估,只在病人出院後才會遞交有關申請。這理解與事實並不相符,社署已有清晰既定機制為住院病人安排統一評估。由此可見,醫院本身亦不太熟悉有關機制。

423. 申專員亦關注到病人長期拖延出院的情況。醫院是一個提供醫療服務的地方,並非安老院舍。不再需要住院治療而長期留院的病人,不單侵蝕公共醫療資源,亦剝奪其他有真正住院需要病人的機會。就此個案而言,醫生於二零一六年八月臨床評估病人適合出院,惟評估一年多後,病人依然留院,並且未有確實出院日期。病人家屬多次拒絕與醫院職員商討病人的出院計劃,甚至委託律師作出投,及要求容許病人留院直至獲安排入住資助護養院。院方在鼓勵家屬正面回應病人出院安排方面,所能做到的似乎不多。雖然堵塞現行制度的漏洞並不屬於是次調查範疇,惟申專員促請醫管局研究及考慮相關的改善措施。

424. 綜合以上所述,申專員認為對社署的投不成立,對醫管局的投則部分成立。

425. 申專員建議醫管局推行具體措施確保職員熟悉社署的「長期護理服務登記及編配程序手冊」及轉介統一評估申請的工作流程。

當局的回應

426. 醫管局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實行以下的跟進行動 –(a) 醫院已就個案進行檢討,該院的醫務社工亦已重新檢視有關轉介申請統一評估的運作手冊及工作流程; (b) 醫管局已與各聯網醫院醫務社工代表分享個案,並提醒職員必須嚴格遵從運作手冊的程序和工作流程;及(c) 醫管局已將相關運作手冊內容納入每年的醫務社工入職指導課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