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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985 未載明

沒有進入懷疑有冷氣機滴水的單位啟動冷氣機進行滴水測試,便判斷「妨擾通知」已獲遵辦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42 頁

背景

153. 據投人所稱,其住所對上的單位(事涉單位)的冷氣機滴水,對他構成滋擾(滴水題),懷疑是單位業主改動冷氣機去水喉管所致。投人於二零一六年月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作出投。經視察後,食環署的當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確定事涉單位的冷氣機滴水,遂事涉單位的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妨擾通知」)。其後,該辦職員沒有進入事涉單位複查視察,只從外圍觀察。由於天氣逐漸轉涼,事涉單位停止使用冷氣機,投人覆稱滴水題已停止。環衞辦亦因而判斷「妨擾通知」已獲遵辦。投人認為,環衞辦發出「妨擾通知」後,沒有進入該單位啟動冷氣機進行滴水測試,便判斷「妨擾通知」已獲遵辦,那並不合理。 訴專員的觀察

154. 經審研食環署所提供的資料及解釋,申專員公署(公署)不認同食環署無須進入事涉單位進行冷氣機滴水測試。因為食環署職員曾目睹事涉單位的冷氣機滴水,因而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發出「妨擾通知」,並於同月十三日將該通知張貼在事涉單位門外及放進事涉單位信箱,規定事涉單位業主在通知送達三日内,須減除妨擾事故(即冷氣機滴水),而為達此目的,須將安裝於事涉單位的窗式冷氣機修理妥善,使其停止滴水。同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期間,投人一直表示滴水題仍然存在。由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份的降雨量較過往為高,加上十月中及十一月以後天氣開始轉涼,食環署職員在視察中沒有發現事涉單位的冷氣機滴水,以及投人指已沒有滴水題,有相當可能只是因為天雨或天氣轉涼關係,事涉單位根本沒有開動冷氣機所致,而並非因為事涉單位已將冷氣機修理妥善。即使如食環署所指,九月份和十月份的平均氣溫分別為攝氏 27.9度及 26.8度,公署認為仍沒有充份理據假設事涉單位必定會開動其冷氣機。公署認為食環署職員單憑外圍觀察,便判斷「妨擾通知」已獲遵辦(即有滴水的冷氣機已修理妥善),那未免不穩妥。事涉單位大有可能根本沒有把冷氣機修理妥當,只是暫停使用冷氣機,及至翌年夏季來臨,滴水題便會重現。環衞辦職員沒有進入事涉單位進行調查,是未有符合食環處有關工作指引的要求。食環署由於視「妨擾通知」已獲遵辦,故不能就「妨擾通知」執法。滴水題若在翌年夏季來臨時重現,食環署便須重新展開調查,而投人亦須再忍受滴水滋擾多一段時間。

155. 基於上述分析,申專員認為這宗投成立,並敦促食環署從本案汲取經驗,要求職員在類似情況下(尤其是在秋季來臨時),務須進行冷氣機測試,以確定住戶已把冷氣機修理妥當。若為確定「妨擾通知」是否已獲遵辦發出預約通知後,住戶不作回應,職員便應發出擬申請進入處所手令的通知書。若仍未能入屋,便須考慮法庭申請「入屋令」,以進行冷氣機測試。

當局的回應

156. 食環署在二零一年月十二日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發出的通函中,清楚提示職員在處理冷氣機滴水個案時,必須進入涉案單位實地視察及進行測試,以確認冷氣機滴水題已經停止及不會於短時間內再次發生。此外,食環署亦曾於二零一五年月二十四日發出通函,提示職員須於處理冷氣機滴水個案時,進行冷氣機實地測試,以確定妨擾事故是否已得到減除。就職員發出預約通知後如仍未能入屋進行調查的情況,食環署現時已有清晰指引,提示職員若在未能進入涉案單位調查的情況下,可援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26條的程序進入該單位,包括法庭申請「人屋令」,以加快處理投的時間。公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公布有關「政府部門如何處理冷氣機滴水題」的主動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也曾分析及評論此個案。就主動調查報告提出的建議,食環署已再次於二零一八年月三日發出通函,提示職員在調查/複查冷氣機滴水個案(包括已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的個案)期間,除非在有關單位外圍已清楚觀察到該單位的冷氣機滴水,否則務須進入有關單位進行冷氣機測試,並在有需要時,單位的業主/佔用人發出進入單位的通知書,甚至法庭申請「入屋令」。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