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口頭承諾,批准某區議員在其公共屋邨議員辦事處的租約內加入另一名議員合租該辦事處;以及 2)不當地批准某立法會議員加入成為議員辦事處的共同承租人,變相容許「繼承」辦事處的租賃權
背景
448. 投人是現任區議員。他指房屋署違反頭承諾,批准了一名立法會議員加入另一名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的租約,變相「繼承」了租賃權,對他不公平。
449. 議員辦事處的租賃申請按優先次序分為四個組別,以當區民選區議員為第一優先租用者。若同一組別有多於一名申請者,則房屋署會以抽籤方式處理。
450. 為善用有限的資源,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容許多於一名議員合租辦事處。假如其中一名議員離任或要求退租,餘下的承租人願意繼續租用,而單位亦沒有超逾議員可租用面積的規定,則後者可繼續租用有關辦事處至其任期屆滿為止。若是超逾面積上限,房屋署會考慮批准該議員租用整個辦事處,或該議員可選擇與另一名議員合租單位。
451. 房屋署職員曾投人解釋,區內唯一的議員辦事處已租予一名立法會議員。若他未能在稍後的立法會選舉中勝出,便須交還事涉辦事處,屆時,投人作為當區唯一的民選區議員,將獲第一優先權租用該單位。
452. 選舉前數月,房屋署按現行政策規定,批准該立法會議員與另一名立法會議員合租辦事處的申請。選舉中,前者未能連任,但後者則在勝出後獲房屋署批准續租。稍後,該署又批准在租約加入另一名立法會議員。
453. 房屋署表示,事涉職員否認曾投人作上述頭承諾,加上他們熟悉房委會的相關政策,理應不會就不符合政策的事宜作出承諾。至於投人指房屋署的現行做法會造成不公,該署正在檢討有關做法,並會稍後徵詢相關持份者的意見,但在任何新的指引落實前,必須沿用現行政策指引處理這類申請。 訴專員的觀察
454. 申專員公署(公署)曾於二零一五年年中就房屋署處理議員辦事處租賃申請的現行做法提出評論和建議。當時公署已指出,承租人若可引入其他合租人士,並於其後自行提出退租,便會變相造成「繼承租賃權」的題,甚至予人私相授受的感覺。因此,公署建議房屋署檢討有關指引和守則,對此種行為加以限制。
455. 關於投人指房屋署職員曾作頭承諾一事,在欠缺獨立佐證的情況下,公署無法確定實情,因此對這個投點未有定論。
456. 至於房屋署在未完成有關指引的檢討及實施新指引前,繼續按照現行指引處理租賃議員辦事處申請,公署認為是未可厚非,故此這個投點不成立。然而,在公署於二零一五年提出建議後,該署已花了近一年時間進行內部商議及擬定初步建議,進度極之緩慢,而檢討工作亦磨蹭了近兩年。在此期間,該署並沒有制定適當的過渡性措施,以解決「繼承租賃權」長期延續的題。因此,公署認為房屋署在這方面另有缺失。
457. 申專員敦促房屋署 –(a) 加緊處理及盡快完成檢討有關議員共同租用議員辦事處的指引 並(b) 從速制定適當的過渡性措施,以免現行指引中的漏洞所造成的「繼承租賃權」題持續。
當局的回應
458. 房屋署接納建議 a),在收集及整合相關持分者的意見後,房屋署已將修訂聯名議員辦事處租賃安排的建議提交香港房屋委員會商業樓宇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討論。小組委員會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已通過建議。
459. 房屋署不接納建議 b)。房屋署曾就公署的調查報告草擬本及正式調查報告回覆,認為為確保相關政策的一致性及基於合約精神,在上述建議的優化政策落實前,沿用現行政策處理議員辦事處的租賃申請和安排較為合適。為使建議的修訂安排能順利推行,小組委員會亦通過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修訂安排將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生效,即新安排將適用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或之後接獲的新租用辦事處申請,以及於現有租約下要求加減聯名承租人或作其他更改的申請。在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前收到的申請,仍會以現行租賃安排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