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阻止訂明註冊承建商拆除一塊招牌
背景
56. 二零一六年八月,屋宇署曾在某大廈(大廈甲)當眼處張貼「拆除通知」,飭令招牌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於14天內清拆於大廈甲的一個招牌(事涉招牌)。同年九月,投訴人通知屋宇署職員,表示他是已故事涉招牌擁有人的親屬,而他亦願意清拆事涉招牌。屋宇署職員建議他委聘承辦商並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清拆事涉招牌。
57. 其後,屋宇署接獲投訴人所委聘的承辦商(承建商甲)向該署提交「第I級別小型工程通知書」(即「MW01表格」),表示擬於十月開始清拆事涉招牌。屋宇署即日向承建商甲發出「認收函件」。
58. 承辦商甲曾於九月三十日及十月一日到場嘗試進行清拆事涉招牌的前期工程,但均被投訴人的姐姐(甲女士)阻止。九月三十日至十月六日期間,屋宇署職員重覆與投訴人及甲女士聯絡。
59. 十月十二日,甲女士所委聘的承辦商(承建商乙)向屋宇署提交「MW01表格」。同日,該署向承建商乙發出「認收函件」。翌日,該署致函承建商甲及承建商乙,要求兩者澄清由誰負責清拆事涉招牌。 在接獲承建商甲及承建商乙的回覆前,事涉招牌已被清拆。
60. 十一月二十四日,承建商乙向屋宇署呈交小型工程完工證明書,證明已拆除事涉招牌。
61.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摘屋宇署無理阻撓其訂明承辦商清拆事涉招牌。
申訴專員的觀察
62. 屋宇署職員考慮到甲女士與投訴人的姊弟關係,以及兩者均表示會清拆事涉招牌,故嘗試在他們之間進行協調,公署認為,那份好意屬無可厚非。況且,在協調的過程中,該署職員亦重覆向投訴人表明該署無意阻止投訴人清拆事涉招牌。公署信納,屋宇署職員實無意阻止投訴人清拆事涉招牌。
63.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建議屋宇署從事件汲取經驗,制訂指引,讓職員在處理類似個案時有所依歸。
當局的回應
64.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制定內部指引。一般而言,屋宇署職員如在處理個案上有任何疑問或遇到困難,應諮詢其直屬上司的意見。而直屬上司亦應不時審閱有關個案的進度,並視乎個案的複雜性和敏感度請示署方高層。
65. 此外,屋宇署亦為該署人員提供培訓,包括定期舉辦經驗分享會。有關個案摘要及經驗總結亦會上載屋宇署的內聯網知識庫,以便該署人員在處理類似個案時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