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6/3944C 未載明

沒有妥善跟進某店舖的僭建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31 頁

背景

103. 據投訴人所稱,投訴人曾於二零一五年向1823舉報有一店舖(事涉店舖)非法佔用後巷(事涉後巷),對行人構成阻礙。1823把個案分別轉介地政總署、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跟進。 有關部門在跟進期間,發現事涉後巷部分屬政府土地,部分屬私人士地;該後巷並且有僭建物。

104. 投訴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屋宇署及食環署互相推卸責任,致令問題一直未有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地政總署

105. 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接獲1823轉介事涉投訴後,進行實地視察,發現事涉後巷涉及政府土地和私人土地,而該後巷有僭建物,包括懸掛簷篷及擴建營業地方進行販賣活動。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地政處回覆1823,請其把個案分別轉介屋宇署及食環署跟進;如有需要,地政處會在聯合行動中提供協助。

106. 二零一六年九月,1823要求地政處再跟進事涉投訴。地政處職員再進行實地視察,發現事涉後巷的情況跟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視察時大致相同。同年十一月,地政處再到事涉後巷視察,發現除了先前所見的僭建問題外,事涉後巷上亦設置了地台(事涉地台),屬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地政處遂於十二月底在事涉地台張貼法定通知,飭令佔用人於期限前停止佔用政府土地。

107. 公署認為,事涉店舖的違規情況非常嚴重,情況在各部門多次視察時大致相若。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實已存在多時,地政處理應更早執行土地管制行動。然而,該處初時未有積極採取行動,只是重複請1823把個案轉介屋宇署及食環署跟進。及至公署介入後,地政處始採取執法行動。其時已相距投訴人向1823作出投訴後逾年。

108. 公署認為,地政處未有按其職權適切及適時地處理事涉投訴,致令事涉後巷違規情況持續。 食環署

109. 食環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及二零一六年九月進行視察及調查,發現事涉店舖前行人路的公眾地方沒有放置任何貨品,行人通道暢通;事涉店舖後巷則涉嫌被人以非法構築物圍封,作為店舖的一部分。該署未能入內採取執法行動。

110. 公署認為,食環署被非法構築物阻礙而未能進入事涉後巷執行職務,故不能視作失當。 屋宇署

111. 屋宇署負責處理有關在私人樓宇和土地上的僭建物。該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零一六年一月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期間多次視察及調查事涉後巷,並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及十二月對僭建物發出清拆令,並就未獲遵辦的命令提出檢控。

112. 屋宇署根據現行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及其職權範圍,只對某些類別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公署認為無可厚非。就屋宇署對新建或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採取優先執法的現行政策,公署並無任何意見。 總結及建議

113.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對食環署及屋宇署的投訴則不成立。

114. 雖然地政處在二零一七年三月視察時,已發現事涉地台被拆除,但事涉後巷仍然被圍封,且政府土地仍被佔用。申訴專員敦促地政總署、屋宇署及食環署繼續按其職權範圍積極跟進及密切留意情況,以令問題得以徹底解決。

當局的回應

115. 屋宇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116. 地政處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及十七日到事涉後巷進行跟進巡查,發覺非法地台經已被移除;雖然上址仍然有擺放貨物及有簷篷及鐵架安裝在毗連的屋宇上,進入事涉後巷的通道並沒有被阻塞及圍封。地政處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通知食環署及屋宇署事涉後巷的最新情況及要求該署對有關可移動的貨物、簷篷及鐵架採取跟進行動。 由於事涉地台已被移除,地政處亦要求路政署按需要進行相關地面復修工程。路政署通知地政處復修工程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完成。

117. 屋宇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通知地政處由於屋宇署發出移除相關違例建築工程的命令並未有被執行。屋宇署已向尚未遵辦命令的事涉店舖業主提出檢控,並會繼續與各相關部門保持溝通,積極跟進此個案。

118. 食環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通知地政處,該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進行巡查時發現有一個鐵網阻塞通往事涉店舖後面的通道。因此,地政處聯同食環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進行聯合巡查並發現該可移動鐵網已被佔用人移除。不過,事涉店舖仍在事涉後巷放置其他可移動物件,包括貨架、貨物及其他物品。

119. 地政處會繼續緊密監察有關情況,如發現有非法構築物搭建在政府土地上會採取適當土地管制行動。如在往後巡查行動中發現在有關後巷有可移動物件或貨物及違例建築工程,地政處會轉介食環署及屋宇署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如有需要,地政處會參與有關聯合行動並提供協助以方便有關部門進行執法行動。

120. 此外,食環署已安排每兩星期巡查事涉店舖,視察清拆後巷非法構築物的情況。食環署會繼續留意事涉後巷的情況,並在情況許可下按職權範圍採取適當跟進行動,以保持事涉後巷的環境衞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