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向投訴人提供關於二零一六年立法會選舉的某些統計資料
背景
761. 投人選舉事務處(選舉處)索取二零一六年立法會選舉的統計資料,包括 –(a) 無效選票數目及無效原因; (b) 被冒認選民的投數字; (c) 各投票站每小時累積投票人數; 及(d) 在選舉現場代理人公布的投票及無效選票數字。
762. 按照法例要求,在選舉後,選舉處會就選舉中的各項題進行調查,然後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行政長官呈交選舉報告,該報告其後會公眾公開。投人所索取的資料中,部分會於選舉報告中刊載。
763. 選舉處指,有關統計數字涉及近 600個投票站和上千份選舉文件的數據。選舉處當時未完成整理或核對資料,如在完成選舉報告前提供零碎的統計數字,該處須調動大量人手及資源進行編製。此外,在公開報告前披露部分統計數字及片面資料,將不能反映事實全貌及會令人產生誤解;而且提早披露資料,會剝奪選管會行政長官匯報及作出建議的優先權。因此,選舉處以《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 2.9(d)段「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及第 2.13(a)段「如披露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為由,拒絕在選舉報告公開前投人提供事涉統計資料。 訴專員的觀察就項目 a)及 b)的投訴
764. 選舉處指披露那些資料會引起誤解,申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其論據有欠充分,未能說明如何會引起誤解,以及會引起甚麼誤解。公署不認同選舉處以《守則》第 2.13(a)段中「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為由而不即時提供資料。
765. 不過,有關資料涉及大量選票和投個案的統計和分類,選舉處預計須動用大量人手處理,則不無道理。此外,有關資料均未曾公開,若選舉處事先投人提供該些資料,無疑會令選管會失去行政長官發布資料的優先權。公署認為,選舉處以《守則》第 2.9(d)段中「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及第 2.13(a)段中「剝奪有關部門或其他任何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為由而不發放上述資料,其決定並非無理。 就項目 c)及 d)的投訴
766. 公署認為,發放那些資料不會引起甚麼誤解,況且附上註釋便足以排除任何誤解,因此公署不認同選舉處以《守則》第 2.13(a)段中「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而拒絕提供資料。
767. 另外,上述數據在選舉當日已對外公布,選舉處投人提供該些資料相信無須花費很多人手。而且選管會其後行政長官提交選舉報告,其實已並不屬優先發放,故不存在他匯報的「優先權」。 因此,公署認為,《守則》第 2.9(d)段中「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及第 2.13(a)段中「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皆不適用。
768. 在公署進行調查期間,選舉處已投人提供了事涉資料。
769. 申專員認為投部分成立,並敦促選舉處日後在處理索取資料要求時 –(a) 仔細考慮每項要求,以所索取的資料將予公開的基礎來處理,盡量提供資料,而並非隨便以《守則》第 2部的規定拒絕披露資料;及(b) 如決定不/暫不提供資料,應在回覆中作明確表達,並就未能提供的每項資料詳述理據。
當局的回應
770. 選舉處已接納公署的兩項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提醒相關職員日後在處理同類索取資料的要求時,應繼續仔細考慮每項要求,盡量以可行的方式申請人提供資料;及(b) 提醒相關職員,若因應《守則》第 2部的規定而無法(或暫時未能)申請人提供資料,必須在回覆中明確表達有關決定並就此提供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