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沒有妥善跟進某單位的滲水及渠管破損問題,而且提供與其他部門矛盾的調查結果
背景
77. 據投訴人所稱,其單位(甲室)位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所興建的「居者有其屋」屋苑。早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投訴人已透過屋苑管理處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屋宇署合組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舉報甲室的天花出現滲水。其後,滲水辦及其所委聘的顧問公司職員到甲室及其對上一些單位進行調查,惟一直未能確定滲水源頭。因此,該處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函告投訴人,該處會按程序暫停跟進個案。不過,滲水辦在進行沖廁水供水喉管的反向壓力測試後,發現大廈公用沖厠水供水喉管有破損,故該處將個案轉介水務署跟進。然而,水務署其後回覆:滲漏情況「不明顯」。
78. 由於甲室的滲水持續,投訴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再透過管理處向滲水辦舉報。該處及顧問公司職員進行調查後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函告投訴人,該處確定甲室對上單位(乙室)露台的地台有欠妥跡象,故該處考慮發出「妨擾事故通知」(通知)飭令該單位的業主進行維修。同年九月,該處再函告投訴人,在跟進其他單位的滲水投訴後,該處懷疑毗鄰甲室與乙室的單位之間的公共排水管有破損,並已將個案轉介運輸及房屋局轄下的獨立審查組(審查組)跟進。然而,審查組其後回覆滲水辦,沒有發現排水管滲漏或破損。
79.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摘滲水辦、水務署及審查組未有妥善跟進甲室的滲水及公共排水管破損的問題,而各部門的調查結果亦互相矛盾。
申訴專員的觀察
80. 滲水辦實有按既定程序跟進投訴人的滲水舉報,包括進行了所需的調查和測試,並已向涉事的業主發出通知。
81. 滲水成因繁複,而滲水辦為免損壞私人財產,只能採用「非破壞性」的測試方法(即排水渠口及地台色水測試)。由於該些測試有其局限性,故滲水辦往往很久甚至最終亦不能找出滲水源頭。
82. 至於事涉公共排水管或有破損的問題,雖然審查組的測試結果與滲水辦的觀察所得有差別。審查組和滲水辦已行使他們各有的專業判斷,公署無從置喙。
83. 公署接納水務署的解釋,沒有確實證據證明事涉公用沖廁水供水喉管有滲漏以致浪費供水。
84. 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不成立,但敦促滲水辦緊密跟進投訴人的滲水個案。若滲水源頭獲得確證,便務須盡快採取執法行動,並盡快向投訴人交代調查結果。
當局的回應
85. 屋宇署及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86. 滲水辦已按既定程序及指引跟進投訴人的滲水投訴。滲水辦經審核顧問公司提交的調查報告顯示乙室已遵辦有關通知,但滲水仍然持續,但該辦已進行了各項「非破壞性」測試仍未能確定滲水源頭,故只好停止跟進這宗個案。滲水辦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以書面回覆投訴人,告知其有關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