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採取有效執法行動,取締無牌小販活動
背景
141. 據投人所稱,某區某街道(事涉地點)每晚均有無牌小販聚集並違法經營,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投人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但情況一直沒有改善。
142. 投人並指出,無牌小販在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接報到場時,會以布塊覆蓋貨品及在旁邊看守,並在職員收隊後繼續擺賣。此外,投人不滿小販事務隊往往在收到投後半小時才到達,錯失執法時機。總的來說,投人指摘食環署執法不力。 訴專員的觀察
143. 為進一步了解事涉地點一帶的無牌小販擺賣情況,申專員公署(公署)職員在二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晚上進行實地視察。結果發現無牌小販擺賣的情況甚為普遍。小販中既有長者及婦女,亦有中年人士,所擺賣的貨品包括鋼琴、床架、光碟及書本等。公署職員其中一名小販購買了一件貨品,視察期間,本署職員留意到食環署職員對無牌小販作出勸諭,有小販以帆布蓋上貨品,其他則沒有理會。
144. 從食環署提供的資料所見,食環署有就投人的投作出跟進。然而,該署的行動並不奏效。
145. 投人所提供的資料,以及公署的實地視察所得顯示,事涉地點一帶的無牌小販數目的確越來越多,似乎有扎根甚或蔓延的趨勢。 根據食環署執法策略,該署理應加強執法力度。此外,小販亦並非只有如食環署所指的長者,當中其實不乏中年人士,反映情況已趨惡化。 公署認為,無牌小販題積存已久,且日趨嚴重,實亟須正視。
146. 公署理解,社會上對年老小販多表同情,而食環署在執法時亦須作出多方面的考慮(如執法人員的安全)。然而,從本案可見,無牌小販根本毫不理會食環署的執法行動,仍慣性地在該處擺賣,反映食環署現行「先警告,後執法」的執法策略過於鬆,甚至有被用之嫌。因此,公署認為這宗投成立。
147. 申專員敦促食環署 –(a) 加強對事涉地點的無牌小販之執法力度; (b) 積極與其他政府部門(如該區民政事務處及警務處)合作,探討如何有效改善區內無牌小販的題。
當局的回應
148. 事涉地點及附近一帶街道主要於下午及晚上出現無牌小販非法擺賣的情況。為加強在事涉地點針對無牌小販的巡查及執法工作,防止他們在事涉地點一帶扎根或外蔓延,食環署自二零一年四月中旬起採取特別措施,於下午及晚上時段抽調更多執法人員(包括從該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的小販事務隊抽調額外人手)到事涉地點及附近一帶進行定點巡邏。食環署亦因應情況從小販管理特遣隊調派人員於該時段在事涉地點附近一帶駐守及巡查,確保下午及晚上有足夠人手遏止非法擺賣活動及執法。
149. 除此之外,食環署亦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繫,並按情況增加聯合行動的次數,以打擊利用輛於事涉地點一帶進行非法擺賣的活動。 為提醒市民切勿光顧無牌小販,食環署在事涉地點多處顯眼地點懸掛橫額,呼籲市民合作,不要光顧無牌小販。
150. 經採取上述措施後,事涉地點的無牌小販題已有所改善。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年五月十二日相關區議會地區管理委員會報告有關處理上述無牌小販題的安排和執法策略,並獲得委員會的支持。主席及委員們感謝相關部門就處理無牌小販擺賣題的努力,並理解題複雜,希望部門會繼續加強措施。
151. 為進一步處理事涉地點一帶無牌小販擺賣的題及其他罪行,食環署曾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及六月主動聯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包括警方、入境處及香港海關)在事涉地點進行多次聯合行動,以便各政府部門按其職權範圍打擊相關的罪行,當中曾就無牌販賣及阻街等罪行提出檢控及撿獲小販棄置物品。另外,自二零一八年六月起,食環署亦與警方加強合作及執法力度,每星期進行約五晚針對事涉地點一帶無牌小販擺賣的聯合行動,有關行動及執法結果亦已該區區議會滙報。
152. 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留意事涉街道,並按實際情況靈活調配資源以適切處理無牌小販題,並會在適當時間就有關安排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