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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777 部分成立

沒有妥善監察負責處理兩個垃圾收集站的承辦商的工作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112 頁

背景

462. 據投訴人所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某區事涉垃圾站(垃圾站甲及乙)有以下問題 –(a) 每天早上(主要在六時至七時許),有人在垃圾站甲外棄置垃圾,亦有人從中揀拾玻璃瓶(事涉違規行為),造成環境衞生及噪音問題(滋擾問題)。然而,食環署所委聘的街道潔淨服務承辦商(承辦商)對事涉行為只袖手旁觀,並無阻止; (b) 負責清除垃圾的夾斗貨車有時延至早上九時後才到達垃圾站甲,未有盡早消除滋擾問題; (c) 投訴人曾拍攝到,承辦商職員將垃圾站甲內的廢物丟在站外(事件I),以及將該垃圾收集站的廢屑箱內之垃圾傾倒於站外的地上(事件II);以及(d) 垃圾站乙外也有垃圾堆放,影響環境衞生。

463.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監管承辦商不力,以致事涉垃圾站甲及乙外堆滿垃圾,令附近居民受到滋擾問題影響。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464. 食環署解釋,承辦商職員並沒有執法權力,故未能有效勸阻市民在垃圾站甲外棄置垃圾或揀拾垃圾。但公署認為,即使承辦商職員沒有執法權力,但他們若發現有事涉違規行為,理應馬上勸止違規者。投訴人提供的錄像顯示,承辦商職員多次目睹事涉違規行為,只是袖手旁觀。食環署在接獲投訴的多個月後才提醒承辦商應作出勸止,未免是後知後覺,顯示食環署未有妥善監管承辦商把垃圾收集站管理好。 投訴點(b)

465. 食環署已解釋何以夾斗貨車有時或未能依合約規定於早上七時十分到達垃圾站甲。食環署已要求承辦商盡量安排夾斗貨車按時到達,可算是有因應這宗投訴適切地作出補救。 投訴點(c)

466. 食環署解釋事件I指,由於垃圾收集站內沒有足夠空間,承辦商須將笨重廢物臨時放置在站外,以待夾斗貨車清理。就事件II,食環署已發信建議承辦商按合約要求改善其工作表現。 投訴點(d)

467. 食環署在接獲投訴後採取了多次突擊檢控行動,大致上有恰當地跟進這有關垃圾站乙外棄置垃圾的問題。

468. 歸根究底,投訴人所述的問題是源於 –(a) 食環署對承辦商的監管有不足之處;以及(b) 垃圾站甲及乙在晚上關閉後,市民缺乏合法棄置垃圾的地方,遂將垃圾非法棄置於垃圾收集站外。

469.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a) 更嚴謹地監管承辦商的工作;如其表現繼續不妥善,便應作出實質處分;以及(b) 因應實際情況,考慮進一步調整垃圾站甲及乙的開放時間,以更方便市民在站內放置垃圾,從而避免滋擾問題。

當局的回應

470. 食環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a) 食環署人員除按現行機制以抽查形式監管承辦商的表現外,亦會於深夜或清晨時份,額外進行每月一次的突擊巡查,以加強監察區內全日開放垃圾收集站(包括垃圾站甲及乙)的潔淨情況及承辦商的表現。至於承辦商職員被指袖手旁觀,並無阻止有人非法棄置或揀拾垃圾事宜,食環署已提醒承辦商及其垃圾收集站服務員,如發現有關違例情況,應向相關人士作出勸阻;如有需要,應即時通知食環署跟進。 (b) 垃圾站甲及乙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開始,由原來的開放時間延長至全日開放。

471. 根據食環署最近的巡查及觀察,區內各垃圾收集站外的潔淨情況已有顯著改善。此外,食環署亦再沒有接獲垃圾站甲及乙外有垃圾堆積的投訴。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