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以解決某水果檔非法擴展營業範圍所造成的阻街問題
背景
453. 據投訴人所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曾表示會加強規管某水果檔(事涉店舖)舖前擴展營業範圍的違規行為,但違規情況卻變本加厲。事涉店鋪在日間佔用了行人路的一半或以上的地方擺賣水果,又肆無忌憚地在對出的行車路邊擺賣海產、芽菜、豆腐、豬紅等。事涉店舖在晚上關門後仍然佔用舖前行人路的一半及行車路邊,擺放貨物雜物,令該段路面長期不能清掃。
454. 投訴人聲稱曾多次目睹食環署人員在向事涉店舖發出口頭勸諭後,未待遵辦便離去,其行動毫無阻嚇力。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對事涉店舖的違規行為視若無睹、執法不力。
申訴專員的觀察
455.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到場視察。事涉店舖於近晚上十一時仍然營業,佔用了舖前行人路的一半擺賣。翌日黃昏時分的視察則發現,當時有食環署人員在場,而事涉店舖及附近一帶其他店舖均有在舖前擴展其營業範圍,佔用了舖前行人路的一半。
456. 公署職員分別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下午約三時及十八日下午約二時再到場視察,發現事涉店舖在其舖前擴展營業的範圍約佔用了行人路的三分一,與鄰近的其他店舖的擴展程度相若,未見對途人構成阻礙。視察期間,路邊擺放了一些雜物或貨物,但未見售賣的情況。
457. 事涉街道的整體秩序在食環署調整執法策略後確實獲得改善,這顯示食環署執法工作收到一定的成效。食環署對事涉店舖的違規行為並非視若無睹,惟事涉店舖佔用行人路及行車路邊,並進行擺賣的情況,確實仍然不時出現。對於食環署解釋,基於資源所限及事涉店舖一帶在深夜人流稀少,所以沒有調撥人手就事涉店舖深夜的違規情況執法,公署可以理解,但亦不能因此而把事涉店舖屢屢出現的問題,例如在舖外通宵留下雜物,因而令進出附近大廈的居民構成不便,視為與食環署無關。
458. 至於清洗行人路的問題,食環署並非於深夜才清洗行人路,而是在事涉店舖還未關門的時候進行。因此,公署認為,事涉店舖在深夜將物品留在舖外並沒有令該段路面長期不能清掃。
459.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a) 對事涉街道一帶的商舖(包括事涉店舖)繼續嚴密監察,並適時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以及(b) 在有需要時加強街道清潔的工作。
當局的回應
460.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食環署密切監察事涉地點店舖阻街的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二零一七年一月至六月期間,食環署對事涉街道共進行了75次突擊執法行動,向違規店舖負責人提岀了43宗檢控(包括23宗阻街及20宗無牌販賣)及發出4張店舖阻街定額罰款通知書。同期間,食環署人員亦向違反潔淨法例人士發出254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就擺放雜物而阻礙食環署清掃街道的物主提出10宗檢控。整體而言,經食環署持續執法後,事涉街道商戶佔用行人路面經營的情況已有改善及受到控制。
461. 為進一步加強事涉街道的街道潔淨情況,食環署除每日派清潔人員清掃街道及每晚洗刷街道外,已因應實際情況,每天在日間非繁忙時段在事涉行人路增加一次洗街服務,以及加派垃圾車及清潔人員到上址清理廢物。另外,食環署亦已加強在事涉街道進行執法,打撃妨礙街道清潔服務及棄置垃圾等違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