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通知投訴人其「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申請已被抽樣作調查;以及在申請調查階段沒有向他發放津貼
背景
673.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他向勞工處申請「鼓勵就業交通津貼」(交津)。同月二十二日,該處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交津科)發出「申請確認通知書」給他。及至九月九日,他仍未獲發交津,遂致電交津科查詢。該科覆稱:他的個案被隨機抽選調查,預計需時一至兩個月才可發放交津給他。投訴人指摘交津科 –(a) 沒有及早致電或以書面通知他,其個案被隨機抽選調查,交津會延遲發放; (b) 在調查其申請期間不發放交津給他,漠視其經濟需要。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674. 申請人希望盡快獲發交津,以減輕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費負擔,屬其合理期望。在現有制度下,申請若被抽選作深入調查,申請人會因調查需時而延遲獲發交津,但又不會獲及早告知,這會令申請人產生不必要的疑慮。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成立。
675.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欣悉,勞工處現已採取改善措施,會以書面通知其申請被抽選調查的申請人。 投訴點(b)
676. 公署認為,勞工處按既定程序審慎處理交津申請,本屬無可厚非。然而,申請人因抽選調查程序而被延後發放交津,是有違盡快減輕申請人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費負擔之原意。此外,被抽選調查的申請人,在其申請資料齊全及無其他疑問的情況下,未能與其他申請人一般獲發交津,有違公平原則。
677. 申請人若虛報或隱瞞資料其實須負刑事責任,而勞工處亦可就個案作深入調查,以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這已足以減少計劃被濫用的機會。根據勞工處的記錄,在抽選調查時發現虛報或隱瞞資料的數字非常低。因此,公署認為,即使在抽選調查未完成時向申請人發放交津,勞工處日後須追回交津的可能性亦不會高。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部分成立
678.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勞工處的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勞工處考慮修訂處理申請的程序,在抽選調查未完成時,向申請人發放交津,以紓其經濟困難。
當局的回應
679. 勞工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680. 經諮詢審計署、庫務署及廉政公署後,勞工處已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實施申訴專員的建議,在抽選調查未完成時,向申請人發放交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