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通知投訴人其路旁宣傳橫額因違規而被移除;沒有向投訴人說明其橫額如何違規及提供照片作證;以及對移除橫額的收費不一
背景
432. 據投訴人所稱,他與甲先生在某區設立了一個議員聯合辦事處(聯辦處)。聯辦處不時在區內經地政總署批准的路旁欄杆位置懸掛非商業宣傳橫額。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中,投訴人發現,屬於聯辦處的橫額不斷無故被移除。在聯辦處重新製作橫額再次掛上後,橫額又被移除。聯辦處曾多次報警備案,但問題持續。
433. 同年七月二十八日,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函告投訴人: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在四月十九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移除了屬於聯辦處的合共34幅橫額(事涉橫額),食環署正考慮向投訴人追討拆除該些橫額的費用;而投訴人可在10天內向食環署領回該些橫額。在八月中至九月中期間,食環署發出繳款通知書,向投訴人及甲先生追討移除事涉橫額的費用,合共二千六百多元。
434. 八月二十四日,地政總署的某區地政處(地政處)函覆投訴人同月五日的書面查詢,指事涉橫額沒有遵照政府的「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管理計劃)的指引展示,因而在食環署及地政總署的聯合行動中被移除。
435.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食環署指 –(a) 地政總署及食環署延誤通知投訴人橫額因違規被移除,令投訴人未能及早取回橫額和跟進該些被指違規的事項,繼而浪費了資源和時間重新製作和掛上橫額;其後橫額再被移除,令投訴人須承擔更多移除橫額的費用; (b) 地政總署及食環署均沒有向投訴人清楚指出各事涉橫額的違規事項及提供照片作證,令投訴人無從作出申辯;以及(c) 食環署向投訴人和甲先生所收取的移除橫額費用不合理;收費並非劃一,而其中兩次移除橫額的費用差距超過五百元。
申訴專員的觀察
436. 在管理計劃下,地政總署獲食環署署長授權,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例》)審批立法會議員、區議員、政府部門及合資格團體在路旁指定地點展示非商業宣傳品(包括橫額)的申請。
437. 地政總署會發信批准當選議員使用宣傳品,並請他們遵守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地政總署在二零一二年底發出有關信件致二零一二至二零一六年屆的立法會議員(包括投訴人)。地政總署的承辦商(承辦商)並有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去信提醒所有議員須遵守實施指引的規定。
438. 食環署的各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則會聯同承辦商定期在區內進行聯合行動。在行動中,承辦商負責核實宣傳品是否未經許可或沒有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環衞辦則負責移除違規的宣傳品。在聯合行動後,環衞辦會保管被移除的宣傳品最少14天,以及發信通知宣傳品的負責人可於10天內領回宣傳品。此外,環衞辦在核實及確認宣傳品的真正受惠者後,會向有關人士追討移除費用。有關人士若不同意其宣傳品違反「實施指引」,可向地政總署提出上訴。 投訴點(a)
439. 公署認同地政總署所指,發信通知投訴人其橫額已被移除的工作應由食環署負責。至於環衞辦解釋,由於臨近立法會選舉,該辦在二零一六年四月至八月期間移除了大量宣傳品,需時逐一核實該些宣傳品的受惠者,以致在移除事涉橫額後未能於短時間內向投訴人發出通知函,公署認為情有可原。
440. 事實上,投訴人理應知悉「實施指引」的規定,他一再掛上橫額又因違規而被移除,不能諉過於食環署未能在短時間內發出通知。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441. 公署認為,按照部門的分工,向投訴人解釋事涉橫額的違規事項屬地政總署的職責,該署亦已應投訴人要求提供事涉橫額的照片及其違規的解釋。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投訴點(c)
442. 食環署已清楚解釋違規宣傳品的移除費用之計算方式,以及影響款額的因素。公署認為,食環署由違規者負擔政府有關行動的成本之原則並非不合理,而其計算方式亦大致上符合《條例》的規定。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c)不成立。
443. 可是,公署認為,按食環署現行的計算方式,每張違規宣傳品的移除費用會因每次聯合行動中所發現及移除的違規宣傳品之多寡而改變,差別可以很大,容易引起須分擔聯合行動費用的違規宣傳品的受惠者質疑。
444. 總而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建議食環署與庫務局和律政司等研究有否更佳的方式計算收取移除費用,例如:根據食環署最近一段期間(半年或一年)移除宣傳品的實際數據,計算出移除每張違規宣傳品的平均費用,從而訂出未來(半年或一年)的劃一款額,向每位違規者收回。
當局的回應
445. 食環署不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原因如下。
446. 食環署在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二年期間已進行全面檢討有關收取移除違規宣傳品費用的計算方式,目的是研究更簡單的計算方法,公平地向每位違規宣傳品受惠者收取移除費用。根據《條例》第104C條,當食環署移除經地政總署核實未經許可或不遵照政府的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而在公眾地方展示的宣傳品後,可向相關違規宣傳品受惠者追討移除費用。根據《條例》第130條的規定,食環署追討的費用可包括公職人員為進行該等工作而供應勞工、運輸或物料的費用,以及監督費用等。食環署亦須按照財務通告第6/2016號所載的收費政策,向每位違規宣傳品受惠者收回為進行該等工作的全部成本。
447. 食環署在進行有關檢討時,已考慮各種計算方法,包括公署所提議根據食環署的實際數據,為移除每一張違規宣傳品訂下一個劃一的收費款額。然而,食環署移除的違規宣傳品並無一個穩定的數據,宣傳品的出現往往會因應社會及地區不同時段的各種發展情況而有變化(其中一個例子是政府舉辦的各種大小選舉活動所衍生為數不少及不能預知數量的違規選舉宣傳品)。因此,若要以此推斷其後一段時間宣傳品數目,來訂出一個符合相關法律條文及財務通告要求的劃一收費款額,並不實際可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當時亦曾表示,倘若每次的移除費用差別太大,將不建議採用劃一收費款額。
448. 食環署現時所採用計算移除費用的方式大致公平、合理,不但按照財務通告第6/2016號所載的收費政策及符合《條例》的規定,亦受到絕大部份違規宣傳品受惠者所接受。然而,食環署日後將按實際情況需要,適時就移除違規宣傳品費用的計算方法再作全面檢討。
449.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將上述立場知會公署。公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回覆食環署,表示接納食環署就這宗個案的解釋,然而,為免日後再引起類似本案的投訴,公署建議食環署向參與管理計劃的人士說明該署計算移除違規宣傳品費用的原則,以及每次行動中違規者須攤分費用的計算方法,令他們事先明白每次的收費可能不一樣。
450. 食環署接納有關建議。就此,食環署已更新網頁的資料,加入有關食環署為配合管理計劃的推行所採取的執法行動,並說明食環署計算移除違規宣傳品費用的原則,以及每次行動中違規者須攤分費用的計算方法。地政總署亦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在其網頁提供一條超連結到食環署相關網頁,令管理計劃申請人事先得悉每次移除違規宣傳品的收費可能不一樣。
451. 此外,食環署已於追討移除費用的通知信中提醒有關人士可以瀏覽該署網頁,了解有關費用的計算詳情。
452.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將有關安排知會公署。 公署其後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通知食環署結束此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