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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95、2016/3054 不成立

&:未能有效處理露宿者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133 頁

背景

552. 投訴人指,曾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向路政署投訴有露宿者佔用接連摩利臣山道、體育道和禮頓道的行人隧道(事涉行人隧道)。翌日,1823(負責處理有關路政署的公眾諮詢及投訴)回覆投訴人,告知其投訴已轉介至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消防處和食物環境衞生署。1823再於七月一日回覆投訴人,表示其個案亦已轉介至路政署和社會福利署(社署)。

553. 民政總署、路政署和某社會福利機構(機構甲)隨後回覆投訴人。民政總署告知投訴人,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在事涉行人隧道進行跨部門聯合清理行動。機構甲回覆指其社工一直協助露宿者,其中有些已放棄露宿。路政署表示無權驅趕露宿者或清理其物品。

554. 投訴人對1823、路政署和社署處理其投訴和露宿者問題的手法表示不滿。他投訴相關部門 –路政署(a) 未能保持隧道免受露宿者非法佔用;社署(b) 未能有效處理露宿者問題;以及(c) 不適當地把其投訴轉介至機構甲而未有在作出上述轉介前知會他。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路政署的投訴

555. 在處理街道露宿者問題上,路政署只是擔負較次要角色,涉及個案只因事涉行人隧道是由路政署負責維修工作。由於路政署已按照其權力範圍和責任行事,申訴專員認為對路政署的投訴不成立。 對社會福利署的投訴

556. 街頭露宿是街道管理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需要不同政府部門合力應對。社署的職責是透過非政府機構提供一系列福利服務,以協助有需要的人士放棄街頭露宿,重新融入社區。

557. 機構甲獲社署資助,在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一六年八月期間到事涉行人隧道進行共48次外展探訪,而該處的露宿者人數至二零一六年八月底由五名下降至兩名。公署認為,儘管情況尚待改善,社署已一直透過機構甲妥善跟進有關問題。

558. 由於機構甲已受社署委託照顧露宿者的福利需要,社署的處理亦符合跟進1823轉介的恆常程序,公署認為社署把投訴轉介給機構甲的做法恰當。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社署的投訴不成立。

559.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路政署及社署的投訴均不成立。但建議有關部門繼續採取跨部門聯合行動,加強清理工作。

當局的回應

560. 路政署及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路政署

561. 路政署定期清理有關行人隧道,並會繼續參與灣仔民政事務處組織的聯合部門行動。 社會福利署

562. 社署和受委託負責提供露宿者福利服務的非政府機構會繼續致力為露宿者提供輔導,以及轉介經濟和住宿支援,以協助有需要的人士重新融入社會。

563. 在民政事務總署的協調下,社署一直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並參與跨部門行動,處理露宿者問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