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兩份未有註冊的六合彩報刊採取執法行動;通訊事務總監拒絕與投訴人在電話對話;沒有一視同仁地對違規報刊採取執法行動,做法不合理;以及對未經註冊的報刊和書籍監管不力
背景
753. 投訴人稱,其公司在本港發行六合彩報章多年。二零一五年末,他發現兩份已在港銷售二十多年的六合彩報刊(事涉報刊)並無按照《本地報刊註冊條例》(《條例》)在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轄下的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報刊辦)註冊(註冊問題)。他遂向報刊辦投訴。然而,報刊辦隨即為事涉報刊註冊。他認為報刊辦的做法有故意「隱藏」其先前失職之嫌(投訴點(a))。
754. 投訴人就註冊問題致電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專員(即通訊事務總監)(報刊專員)。但報刊專員拒絕與他對話,只指派一位職員回電給他(投訴點(b))。
755. 此外,報刊辦曾指投訴人的公司涉嫌違規,沒有在報刊上印上承印人的名稱及地址。報刊辦將個案轉介香港警務處。其後,投訴人的公司被警方檢控,並被法院判處罰款。投訴人認為,事涉報刊違規,報刊辦卻沒有一視同仁地採取同樣的執法行動(投訴點(c))。
756. 投訴人亦認為,報刊辦疏忽職守,以致現時多處報攤及便利店都有售賣多份尚未註冊的書籍及報刊,包括某兩份與六合彩有關的年刊(刊物甲及乙)(投訴點(d))。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757.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報刊辦有既定程序檢查市面有否未註冊的報刊,亦已適當地跟進註冊問題。
758. 報刊辦解釋,二零一三年開始巡查中,並無發現事涉報刊違規,至二零一五年才首次收到有關事涉報刊的投訴。報刊辦未能確定事涉報刊何時開始出版及於市面銷售。雖投訴人向報刊辦提供事涉報刊的頭版之照片,但公署無法確定該些照片能否證明該報刊當年已在市面銷售,亦無法得知報刊辦職員在巡查時有否疏漏,或當時有否對事涉報刊視而不見。
759. 在欠缺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對於事涉報刊是否如投訴人所指,已於市面銷售二十多年,公署實無從稽考,遂亦無法判斷報刊辦是否確有「失職」。申訴專員就投訴點(a)未有定論。 投訴點(b)
760. 公署明白政府部門首長工作繁重,不可能每事親力親為。在事件中,通訊辦指派其認為適合的職員代表報刊專員回電給投訴人聆聽其訴求,實無不妥。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投訴點(c)
761. 報刊辦早前回覆投訴人,說明了為何不將註冊問題轉介警方跟進。公署審研報刊辦提供的資料,確定報刊辦已遵照所述的原則處理註冊問題。公署認為,報刊辦不將個案轉介警方並不是無理的決定。
762. 公署相信報刊辦以往將個案轉介警方跟進,都是按照所述的原則作出決定。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c)不成立。 投訴點(d)
763. 刊物甲及乙屬於年刊。根據《條例》,每隔一段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出版一次,以供銷售或免費分發的報刊才須註冊,因此年刊實不屬須按《條例》註冊的報刊。
764. 至於未註冊的書籍,《書刊註冊條例》規定所有書籍必須註冊,但書籍註冊是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而非報刊辦)負責。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d)不成立。
765.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建議報刊辦日後在進行巡查時加強注意,查察有否未註冊的報刊在市面出售。
當局的回應
766. 通訊辦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如通訊辦於早前給申訴專員的回覆所述,報刊辦會繼續現行巡查和處理投訴及查詢。在進行巡查時,報刊辦會加緊注意是否有新報刊發布,如發現有新報刊發布,會即時交予負責報刊註冊的職員跟進。
767. 至於申訴專員就投訴點(a)未有定論,報刊辦強調,在執行《條例》方面一向做法一致,當中並不存在「隱藏」失職的情況。正如報刊辦早前回覆申訴專員時指出,如發現有報刊按《條例》須註冊但未有註冊,報刊辦會先向報刊負責人了解情況,如發現負責人純粹因不了解或誤解《條例》下「報刊」的定義和相關的註冊要求等,而未有依時註冊,而當中並沒有發現其他違規情況,報刊辦會要求他們盡快完成相關的註冊程序。根據過往經驗,有關報刊負責人了解註冊要求後都會盡快提出註冊申請並完成申請程序。按一貫的做法,報刊辦不會對此類個案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768. 報刊辦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首次收到有關事涉報刊未註冊的投訴後,已即時根據上文所述的原則作出跟進。就此,公署已確定報刊辦已遵照上述原則適當地跟進註冊問題,並認為報刊辦不將事涉報刊的個案轉介警方並不是無理的決定。此外,在欠缺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對於事涉報刊是否如投訴人所指已於市面銷售二十多年,公署和報刊辦均認為無從稽考。基於上文所述,通訊辦認為投訴人對報刊辦的有關指控,並沒有任何事實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