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6/3073 部分成立

沒有妥善跟進有關非法棄置豬隻屍體的問題;以及沒有回覆投訴人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103 頁

背景

423.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六年中,他多次經1823或直接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經常有人把未經包裹的豬隻屍體非法棄置於某垃圾收集站(事涉垃圾站)及旁邊設置的動物屍體收集站(事涉收集站)。然而,問題持續。

424.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 –(a) 只安排承辦商按常規時間清理該些屍體,卻沒有就問題作出跟進和調查,以遏止有關人士的違法行為及確保環境衞生;以及(b) 沒有就投訴人的投訴給他回覆。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425. 相關記錄顯示,食環署實有按職權範圍就投訴人的投訴作出跟進,包括實地視察以確保承辦商按合約規定收集及處理事涉收集站內的動物屍體,以及了解現場一帶有否非法棄置動物屍體的問題。食環署又將投訴人發現在事涉收集站內有未經包裹的豬隻屍體一事轉介漁農自然護理署,以便該署按其職權範圍跟進。

426. 食環署基於事涉收集站有每天3次的恆常動物屍體收集安排,故未有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即時安排承辦商進行額外的動物屍體收集工作,而是待承辦商按常規時間清理站內的動物屍體。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有關安排屬未可厚非。

427. 公署認為,食環署就投訴人的投訴作出的跟進大致適切。雖則如此,公署認為,食環署對事涉垃圾站和收集站的設計及管理有欠妥善,包括 –(a) 事涉垃圾站及事涉收集站的設備簡陋殘缺,衞生情況欠佳,並有損市容; (b) 事涉收集站的位置貼近某道路,而且沿該道路的一方並沒有任何圍板或閘門。若站內有動物屍體(尤其是未經包裹的屍體),難免令路經的行人和駕駛人士反感;以及(c) 站外張貼的告示以普通紙張印制,若遇上惡劣天氣,容易損壞。根據食環署的記綠,該些告示曾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初颱風襲港期間被吹毁。食環署在同年九月初補上新的告示。

428.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但食環署另有缺失。 猶幸食環署亦明白事涉垃圾站和事涉收集站的設計及管理有欠妥善,因而主動作出了改善,這可算是亡羊補牢。 投訴點(b)

429. 食環署承認沒有就投訴人二零一六年六月至八月期間的相關投訴作覆。該署已訓示有關職員,日後處理投訴時須按照部門的指引,適時回覆投訴人。投訴點(b)成立。

430.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a) 繼續改善事涉垃圾站及事涉收集站的設計和管理。其間持續改善站內、站外的衞生情況;以及(b) 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務須定時監察投訴個案的處理進度,以確保投訴人適時獲得回覆。

當局的回應

431.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加裝臨時結構以圍封事涉收集站,並於該處實施網絡攝錄機先導計劃及加強執法行動。事涉收集站的潔淨情況已有顯著改善。此外,食環署已訓示有關職員,日後處理投訴時須按照部門的指引,適時回覆投訴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