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036 部分成立
延誤對某大廈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51. 據投訴人所稱,約於三至四年前,其所居住的大廈(大廈甲)被揀選為「大規模清拆行動」的目標大廈。其後,屋宇署發出命令,飭令涉事大廈甲所有業主清拆其單位的僭建物,除某單位(單位甲)的業主外,投訴人與其他業主均已遵辦清拆命令。投訴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向屋宇署舉報單位甲的平台仍有僭建物(事涉僭建物)。 屋宇署覆稱會對單位甲業主提出檢控。八月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摘屋宇署就事涉僭建物延誤採取執法行動,對已遵辦清拆命令的業主不公。
申訴專員的觀察
52. 屋宇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期間實有就事涉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然而,向單位甲業主發出的傳票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因傳票未能成功派遞而被撤銷後,該署並無進一步行動。及至投訴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向屋宇署投訴事涉僭建物後,該署始恢復跟進行動,再向單位甲業主提出檢控,以及於十一月四日發出函件告知單位甲業主其安排承建商清拆事涉僭建物,然後向他追討費用。其間相隔超過17個月,跟進過程實屬緩慢。
53. 公署不否定屋宇署近年工作繁忙,人手緊絀,但屋宇署須就延誤負上一定程度責任。
54.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敦促屋宇署繼續密切留意法院審理此宗案件的進度及判決,並積極跟進清拆命令的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55.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提醒相關職員積極跟進建議。檢控工作正在積極進行中。屋宇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檢控的進度,並會同步安排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事涉僭建物,然後向有關業主追討工程費用及附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