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延誤重開收費錶停車位
背景
806. 兩名投人分別申專員公署(公署)投運輸署,他們稱曾於不同地點見到該署批准公用事業機構為進行道路工程而臨時封閉收費錶停車位,但有關工程並沒有如期展開,又或是工程提前完成後停車位沒有及早重開。投人指摘運輸署任由停車位被不必要地封閉,不但對駕駛人士造成不便,亦浪費了公共資源。 運輸署的管施
807. 運輸署會申請臨時封閉停車位的公用事業機構發出列明批核條件的批准信,訂明臨時封閉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並把信函抄送收費錶停車位營辦商。根據批核條件,申請機構須在施工期間按時運輸署提交工地照片,而營辦商亦會每隔最多四天巡查被封閉的停車位,以確認施工進度。如發現題,即須運輸署的交通工程部匯報。若因道路工程延誤而須延長封閉期,申請機構須預早三個工作天運輸署申請;若預計工程可提前完成,則申請機構須在不少於五個工作天前通知運輸署,以便該署安排營辦商盡快重開停車位。 運輸署的回應
808. 運輸署承認兩宗個案反映該署對營辦商的監管不夠嚴謹。運輸署解釋,兩名投人所提出的個案涉及申請機構不遵從批核條件,包括沒有適時就延期動工或提前完工通知運輸署,以及沒有提交工地照片。另外,有申請機構在通報工程完成後,仍然佔用停車位停泊工程車及擺放物料,以致營辦商未能及早重開停車位。
809. 運輸署亦有留意到在某些個案中,營辦商在臨時封閉停車位的期限結束後發現尚有未清理的建築物料,而擅自塗改臨時封閉通告上的日期。運輸署已提醒營辦商可直接聯絡未有妥善清理工地的申請機構,以及不得未經該署確認更改通告上的資料。該署承諾會加強監察營辦商的表現,包括不定期抽查通告及重開停車位的情況。 訴專員的觀察
810. 公署曾在二零一二年就臨時封閉收費錶停車位的行政安排發表主動調查報告,而運輸署亦已按當中提出的建議實施了改善措施。 然而,從兩名投人提出的投可見,申請機構不遵從批核條件的情況仍時有發生,但運輸署未有主動敦促申請機構補交工地照片或其查詢工程進度。該署解釋,交通工程部須優先處理其他較重要的工作。 公署認為,若個案顯示的題並非個別事件,而是涉及整體資源題,該署更須設法解決,例如考慮交由營辦商處理這類聯絡及催辦工作。
811. 上述個案亦顯示營辦商不按程序辦事,以致停車位的封閉期被延長,而運輸署卻不知情,故公署認為運輸署須更嚴密地監察營辦商的表現。另一方面,運輸署有關重開停車位的指引只為申請機構及營辦商的工作訂定時限,但卻沒有就該署職員的跟進工作設定任何時限。在其中一宗涉及延誤的個案中,該署在營辦商報告工程已提前完成後,需時 12個工作天跟進及安排重開停車位,顯然未能急市民所急。
812. 雖然運輸署表示其統計數字顯示現時處理臨時封閉停車位的措施成效理想,但上述個案反映申請機構或營辦商可能沒有如實通報完工日期,以致該署未必知悉有延誤重開停車位的情況。因此,公署對運輸署的統計數字是否準確抱有疑。
813. 綜合以上所述,申專員認為兩宗投均成立。申專員運輸署提出多項改善建議,當中包括 –(a) 採取更有效的措施遏止公用事業機構違反批核條件,特別是針對未有按時通報工程進度及提交工地照片的題,並主動提醒公用事業機構; (b) 考慮在批核條件中訂明公用事業機構在工程完成後須妥善清理佔用停車位的所有物品; (c) 更嚴密地監察營辦商的工作,檢討並考慮修訂營辦商服務合約的內容,把部分現時由交通工程部負責的工作交由營辦商處理; (d) 要求營辦商在巡查時若發現被封閉的停車位沒有任何工程,應直接聯絡公用事業機構查詢工程進度,並同步運輸署通報; (e) 訂定詳細指引,就運輸署職員的跟進工作訂明時限; (f) 檢視相關個案的分類方法,以確保該署的統計數字能準確反映停車位是否已適時重開;以及(g) 考慮要求營辦商在每次巡查時均拍照存檔。
當局的回應
814. 運輸署接納申專員提出的全部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跟進行動。 建議 a)
815. 運輸署已在二零一年五月十九日於公用設施政策統籌組的會議中,敦促公用事業機構及工務部門(如務署、水務署及路政署)的管理層提醒其工程承建商務須遵守臨時封閉停車位的批核條件,並嚴密監管工地的情況,適時就工程的最新情況報告運輸署。若工程預計可提前完成或預計會延誤而需延長停車位的封閉期限,須盡快按批核條件所指定的工作天內通知運輸署。
816. 運輸署亦在上述的會議中,強調根據現行機制,如發現有申請機構嚴重違反臨時封閉停車位的條款,運輸署可撤回其臨時封閉停車位的批准,而相關的臨時交通安排的批准亦會同時被撤回,申請機構因而不能繼續施工,以及需要盡快重開停車位。除涉及停車位的臨時交通安排外,運輸署還可撤回停車位附近臨時交通安排的批准。如有需要再臨時封閉相關停車位,申請人必須遞交新的申請。
817. 為針對不按規定提交通知完工資料的題,運輸署已指示負責處理申請的交通工程隊伍(工程隊伍)在交通聯絡小組會議上,若審批的臨時交通安排涉及臨時封閉停車位,須提醒該公用事業機構工務部門及其承建商必須嚴格遵守批核條件;以及須於申請機構提交相片限期後兩個工作天內作出跟進。如發現申請機構未有提交相片或相片出現題,須敦促申請機構補交工地照片,及要求釐清工程進度的情況。 建議 b)
818. 經諮詢公用事業機構及工務部門後,運輸署修訂批核條件,並於二零一年十二月正式實施。新增的條款指明 –(i) 申請機構在完成工程後必須立即移走停車位上所有物品。如在運輸署申請機構透過電郵發出警告的兩個工作天或運輸署指明時間後,申請機構仍未能移走停車位上的物品或完成停車位的修復工程,運輸署會考慮相關部門反映及要求跟進,並強調相關政府部門有權違規者作出追究。 (ii) 申請機構需派代表在重開停車位當日到場與停車位營辦商聯絡,並提供協助以確保停車位能夠如期重開。 建議 c)
819. 運輸署已加強監察營辦商就臨時封閉及重開收費錶停車位方面的表現,包括不定時抽查營辦商所發出的封錶通告及有否按指示重開停車位等。監察結果顯示,營辦商至今一直有按程序處理臨時封閉及重開收費錶停車位。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監察營辦商的表現。
820. 經檢討現時與營辦商簽訂的「管理、營運及維修」合約的條款,運輸署計劃在二零一九年一月批出新合約時加入新的條款,要求營辦商在巡查時(每隔最多四天)或安排重開停車位時,若發現以下題,須拍照存檔並直接聯絡工程承建商確定有關工程最新情況,並將有關資料包括相片以電郵形式提交工程隊伍作適當的跟進 –(i) 工程承建商未能在原批核時間前完成工程及/或清理擺放在臨時封閉的停車位上的工程物料;或(ii) 有工程在已封閉的停車位或附近進行。 建議 d)
821. 現時運輸署與營辦商簽訂的「管理、營運及維修」合約中,並沒有條款要求營辦商就臨時封閉及重開收費錶停車位直接聯絡申請機構或其工程承建商。但經商討後,營辦商答應若在巡查時發現已封閉的停車位沒有工程圍欄或機械,又或在安排重開停車位時觀察到有工程物料擺放在停車位上,會協助致電工程承建商,查詢工程的進度,或提醒他們如工程已完成便需移走有關物料,並以電郵形式夾附相片,通知工程隊伍,以便跟進。營辦商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開始實施有關程序。運輸署計劃在二零一九年一月批出新的「管理、營運及維修」合約時加入相關條款,要求營辦商就臨時封閉及重開收費錶停車位直接聯絡申請機構或其工程承建商。 建議 e)
822. 運輸署已指示工程隊伍,在收到營辦商的報告或申請機構的相片後,需於兩個工作天內展開跟進行動。至於處理申請機構提早重開停車位和延長封閉車位的申請,運輸署及營辦商一般分別需時約五個工作天和四個工作天,有關時間已於現時的批核條件中反映。 建議 f)
823. 運輸署認同過往的數據及分類只依靠申請機構或營辦商提供資料。運輸署已指示每區的工程隊伍每月需要不定時到臨時封閉的停車位抽查,當中每月至少抽查一個開始封閉停車位的個案(如有)、至少一個重開停車位的個案(如有)及至少兩個工程仍然進行中的個案(如有)。 建議 g)
824.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開始營辦商會將巡查時發現的題拍照存檔。至於巡查時未發現題的個案,現時運輸署與營辦商簽訂的「管理、營運及維修」合約中並無要求營辦商拍照存檔。但經商討後,營辦商答應並已於二零一年月起實行在每次巡查時均拍照存檔。此外,運輸署計劃在二零一九年一月批出新的「管理、營運及維修」合約時加入相關條款,要求營辦商將巡查時未發現題的個案同時拍照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