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951 不成立
沒有妥善調查一宗對某資助學校的投訴,而且偏袒該學校
背景
533. 投訴人的女兒就讀於某資助中學(事涉學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中旬,事涉學校指投訴人的女兒與某位同學(學生甲)在中國歷史科評估期間違反了該校的「學術誠信規條」(作弊事件),故向投訴人的女兒記缺點以作處罰。然而,就學生甲作弊事件的處分,事涉學校直至十二月中旬方向學生甲發警告信。
534. 投訴人認為,事涉學校對其女兒及學生甲的處罰不一,以及對學生甲 的處罰並非即時性,違反了教育局的《學校行政手冊》。投訴人為此向教育局作出投訴。該局完成調查後,指事涉學校處理作弊事件的方法合理。
535. 投訴人指摘教育局偏袒事涉學校。
申訴專員的觀察
536. 經審查相關文件及記錄,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教育局已經就投訴作出適切的調查,而該調查的結論亦合理,沒有資料顯示該局偏袒事涉學校。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教育局的投訴不成立。
537. 然而,教育局在覆函中沒有向投訴人說明該局何以認為事涉學校就其女兒及學生甲的處罰,已合理地按其違規的嚴重性作出不同處分,以及為何事涉學校給予學生甲的處罰並無違反 《學校行政手冊》作出即時性處罰的規定,以致投訴人的疑慮未釋。
538. 縱使教育局基於不想令投訴人難堪,故不重申處分理據,是出於善意,而且投訴人從與事涉學校的溝通中亦應略知相關事情,但公署認為,該局理應向投訴人闡述其調査結論所持的理據,而非只交代調査的結論。
539.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教育局的投訴雖然不成立,但該局另有缺失。申訴專員敦促教育局從本案汲取經驗,提示職員務須向投訴人交代其調查結論所持的理據。
當局的回應
540.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提示員工在回覆投訴時,應清楚解釋有關的調查結論及所持的理據,以免引起投訴人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