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6/2746A 未載明

&B:沒有妥善處理某私家牙醫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為一名受傷僱員提供牙科診治後提交的收費單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41 頁

背景

146. 投訴人是私家註冊牙醫。他為一名工傷僱員向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會(委員會)提交治療服務的報價單(總費用約50,000元)後,獲委員會接納並發出「Acceptance of Quotation for Denture」文件(證明書)。投訴人為事涉僱員完成診治後,按照證明書的指示向衞生署提交收費單。

147. 惟衞生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函告投訴人,由於事涉僱員與其僱主已就工傷賠償私下達成協議,故衞生署要求投訴人自行向事涉僱員追討診費,衞生署亦已去信要求事涉僱員直接支付投訴人的診費。但投訴人當時已不能與事涉僱員聯絡上。

148.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衞生署及勞工處,認為相關部門對其個案的處理有以下不當之處 –(a) 根據衞生署處理同類個案的一貫做法,政府會在收到牙醫提供的收費單後全數支付有關診費。但在這個案中,衞生署卻違背支付診費的承諾,不合理地要求投訴人直接向事涉僱員追討;以及(b) 勞工處明知投訴人已獲委員會批准為事涉僱員提供治療並會透過衞生署收取診費,但仍容許該僱員與其僱主私下達成賠償協議,導致投訴人未獲衞生署支付診費。

149. 投訴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向申訴專員提供補充資料:事涉僱員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以支票向他繳付診費,他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該支票已獲兌付。

申訴專員的觀察

150. 公署認為,現行勞工處與衞生署的處理機制有明顯漏洞。勞工處向受傷僱員及有關牙醫發出的「判傷後鑲牙手續」指引列明,受傷僱員完成牙齒治療後,須在證明書上簽署,但無須支付有關費用予牙醫。此外,「牙醫注意事項通知」亦指示有關牙醫,須向衞生署財務部提交證明書正本及有關收費單以收取診費。因此,有關牙醫會有合理期望,衞生署財務部會支付牙醫的費用 。 衞生署

151. 現行的機制要求衞生署在牙醫已完成治療及提交收費單後,才向勞工處查詢僱主及僱員有否達成和解協議,之後才通知牙醫向有關僱員追討,這不合理的做法委實對有關牙醫非常不公。如僱員拒絕支付有關費用,甚至已離開香港,變相是要將追討的責任推到牙醫身上,並不符合牙醫的合理期望。猶幸投訴人最終收到事涉僱員支付的治療費用,否則他或政府可能有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152. 公署欣悉,衞生署在諮詢法律意見後,確定僱主與僱員的和解協議並不影響僱主繳付有關費用的責任。衞生署亦承諾會更改現行機制,以後無論個案是否涉及和解協議,財務部都會先行支付牙醫的費用,並向僱主追討相關費用。衞生署亦會與勞工處商討改善現行機制,盡早向僱主說明其在《僱員補償條例》(《條例》)下的法律責任。

154.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衞生署的投訴成立,並建議衞生署盡快修訂相關處理程序,只要 –(a) 報價單經委員會批核; (b) 受傷僱員已獲供應和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以及(c) 財務部收到牙醫提交已簽署的證明書及收費單,無論個案涉及和解協議與否,財務部都會先行支付牙醫的費用,並向僱主追討相關費用。 勞工處

154. 勞工處澄清,該處無權干涉勞資雙方就工傷賠償進行協商及達成和解協議的內容。然而,若受傷僱員一方面與僱主達成和解,另一方面卻透過委員會批核牙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報價單而獲得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的服務,事涉僱員有機會因此得到雙重賠償,亦會增加政府向僱主追討有關費用的難度。

155. 因此,公署認為,勞工處應改善現時的處理程序,在委員會批核受傷僱員提供的牙醫報價單前,應先向僱員及其僱主或其他持份者了解他們有否達成和解及和解協議的內容,以決定需否提交牙醫報價單予委員會審批。

156.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勞工處的投訴不成立,但該處另有缺失。申訴專員建議勞工處 –(a) 在處理個案的過程中,盡早向僱主說明其在《條例》下的法律責任; (b) 勞工處盡早通知個別涉及需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個案的僱主及個案有關的保險公司,並在宣傳《條例》下的僱主法律責任時,通知僱主組織等相關持份者; (c) 勞工處增加適當的程序,指示前線人員在收到有關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報價單時,應主動提醒僱傭雙方在《條例》下應有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如雙方已經就個案的賠償達成協議,而有關賠償包括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費用時,有關報價單便不需提交到委員會審批; (d) 勞工處亦應盡早向受傷僱員說明其權益,特別是如其接受和解協議,視乎和解協議的實際內容,他有可能同時放棄有關器官或器具未來十年的維修及更換費用。

當局的回應

衞生署

157. 衞生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衞生署財務部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修訂相關處理程序,並落實執行。當報價單經委員會批核而受傷僱員獲供應和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後,財務部在收到牙醫提交已簽署的證明書及收費單時,無論個案涉及和解協議與否,財務部都會先行支付牙醫的費用,並向僱主追討相關費用。 勞工處

158. 勞工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159. 勞工處已檢討現行的機制,並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在處理同類個案時增加以下程序,使能盡早向僱主說明其在《條例》下的法律責任,並向受傷僱員說明其權益。

160.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僱員補償科(補償科)在收到職業醫學組(醫學組)就相關個案有可能需要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通知後,會主動以書面提醒僱主在《條例》有關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方面應有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另外,當確定受傷僱員需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並獲安排出席委員會的評估後,補償科會再次以書面聯絡僱主,知會僱主有關的評估日期,及要求僱主如在評估日期前已經與受傷僱員達成和解協議的話,必須盡早知會醫學組以便取消委員會評估的安排。

161. 此外,當醫學組為受傷僱員安排委員會時,醫學組會先與受傷僱員確認其並未與僱主達成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和解協議,醫學組會向受傷僱員發出「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會」通知書,以提醒受傷僱員若與僱主達成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和解協議,委員會的評估會被取消,及受傷僱員需自行負責裝配、正常維修及更新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費用。

162. 補償科亦已預留資源於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的宣傳活動中向僱主宣傳《條例》下(包括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僱主須負的責任。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