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6/2666A、2016/2666B 未載明

及 : 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有關政府就某幅已批租土地在續期時釐定牌照費之評估機制的資料,以及沒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84 頁

詳細內容

有給予任何溝通的機會

背景

305. 投人就政府對某已批租用地建議的續期牌照費一事,代表其客戶與政府產業署(產業署)商討。投人曾多次要求與產業署和政府租賃顧(即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會面,以了解用以評估有關續期牌照費的方法,以及在釐定牌照費時所參考的可比較物業(所索取的資料)。然而,產業署拒絕其要求,只解釋建議的續期牌照費是以「公開市場租金」為基準評定,但沒有投人/其客戶提供任何資料,支持該項「公開市場」租金評估。

306. 投人申專員公署(公署)提出投,指產業署沒有就釐定有關續期牌照費所選定的可比較物業提供資料,並拒絕任何溝通機會。經投人同意後,公署將估價署納入為其中一個被投的部門。 訴專員的觀察

307. 產業署把投人索取可比較物業資料的要求轉交估價署考慮。 其後,產業署投人轉達估價署的意見,解釋所有租金資料都是在不予披露的前提下,由估價署第三者收集。

308. 估價署認為,投人索取的資料是根據《差餉條例》 第 116章 及《地租 評估及徵收 條例》 第 515章 由第三者提供,並只可在第 116章第 5(1A)條及第 515章第 31(1A)條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披露。 由於投人並非第 116章第 5(1B)條及第 515章第 31(1B)條所界定的「指明人士」,其披露該等資料會違反相關條例。估價署確信署方基於保密責任無法投人披露該等資料,因此出席會議對商議題也沒有幫助,故此估價署不出席與投人及產業署的會議並非不合理。

309. 產業署認為,整個關於續期牌照費的商議,是業主(在本個案中為政府)與準租客之間的商業判,不應被視為公眾人士要求政府部門提供影響個人和社會的政策和決定的資料。因此,產業署認為不宜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處理投人索取可比較物業資料的求。雖然如此,產業署亦已按照估價署的解釋,投人清楚述明拒絕提供該等資料的原因。此外,產業署在其中兩次致函給投人時,已闡釋用以評估有關租金的基準和方法,以及所選定的可比較物業類別。

310. 產業署認為,投人就有關產業署/估價署拒絕與其溝通的指控並無根據。在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一月期間,產業署曾次致函給投人,回覆其題。由於投人沒有提交任何相關證據,以證明有關的續期牌照費過高,加上產業署已根據估價署的意見,投人解釋有關牌照費的評估基準及無法提供可比較物業資料的原因,因此,產業署認為在該階段與投人會面或欠成效。

311. 公署認為,投人所索取的,是估價署據以評定有關建議牌照費的可比較物業租金資料。儘管投人並無特別提述《守則》,但這明顯是一項索取資料要求。根據《守則》相關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這種非按《守則》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應以適用於按《守則》所提出要求的同一基準來考慮。《指引》明確指出商業敏感資料不會導致《守則》不適用。產業署/估價署指商業判的一方所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可純因其為判一方的身分而予以拒絕,這項理據不能成立,不然會導致該方透過另一人提出相同的要求以取得有關資料的荒謬情況。

312. 公署接納可根據《守則》第 2.16段(保障組的權益,例如商業權益)及第 2.18段(牴觸任何法律),拒絕披露詳細租金資料。 然而,就產業署及估價署單憑其估計投人索取資料的真正意圖,而拒絕提供任何有關可比較物業的資料,公署並不認為是合理的做法;公署亦不同意只提供可比較物業的內容摘要,必然會令估價署違反第116章或第 515章,尤其是統計摘要並不能被視為禁止披露的資料。

313. 公署認為,產業署/估價署拒絕與投人會面並不合理。依其意見,雙方會面以闡明彼此的要求和立場是有意義和有幫助的。

314. 申專員認為投人對產業署和估價署的投成立,並對兩個政府部門有以下建議 –(a) 根據《守則》重新考慮投人索取資料的要求,包括按照《守則》第 1.13段及《指引》第 1.13.1段考慮提供有關記錄摘要的方案; (b) 重新考慮投人的會面要求;以及(c) 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培訓,以加強他們對《守則》規定的理解。

當局的回應

315. 產業署及估價署接納申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產業署致函給投人,表示產業署和估價署準備與其會面,商討所索取資料的細節,以便根據《守則》重新考慮其要求。 其後,投人列出欲取得資料的細項。就此,產業署和估價署根據《守則》重新考慮其要求,並在二零一年八月九日給予投人的綜合回覆中提供有關記錄的摘要; (b) 投人、其客戶、產業署及估價署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進行會面,產業署及估價署於會上解釋用以評估該涉事用地續期牌照費的基準和方法,以及所選定的可比較物業; (c) 根據既定安排,產業署為員工提供有關《守則》的簡介材料,協助他們理解《守則》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員工對《守則》及《指引》應用及規定的理解,產業署已修訂簡介材料,供員工參閱。產業署亦會定期傳閱上述簡介材料、《守則》及《指引》,提醒員工現行規定及提供更新(如有的話);以及(d)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代表於二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估價署舉行訓練課程,以加強員工對《守則》規定和應用的理解。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