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街頭宣傳活動所造成的阻街問題執法不力;以及沒有向投訴人提供具體回覆
背景
396. 投訴人指稱,在鬧市一小巷巷口與行人路交界處,空間狹窄且人流頻密,但有人(甲女士)每天於繁忙時段長時間坐在摺櫈上,展示身上掛着的商業宣傳展板,並向途人派發宣傳單張,造成嚴重阻塞。投訴人已多次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就該問題提出投訴,惟該署執法不力,未有依法檢控甲女士阻街,任由問題持續。
397.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訂明,除非有合法權限或解釋,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眾地方陳列或留下物品,以致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阻街條文)。此外,《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亦有條文分別禁止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或東西妨礙街道清潔工作(妨礙掃街條文),或未獲當局給予書面許可而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非法張貼招貼條文)。食環署獲賦權對違反上述法例的人士執法。
申訴專員的觀察
398.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接納食環署就未有援引妨礙掃街條文或非法張貼招貼條文對甲女士執法所作的解釋。
399. 然而,投訴人所關注的是甲女士阻街的問題。投訴人已投訴多年,所提供的照片亦可支持其指稱。況且,事涉巷口位處一條極為繁忙的街道,行人如鯽。公署相信,甲女士的行為已構成在公眾地方陳列物品以致對途人造成阻礙,符合阻街條文下「阻街」的法律定義。 故此,食環署理應按援引阻街條文執法的內部指引執法,起碼要向甲女士發出警告,而非僅作勸諭。
400.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繼續留意事涉地點的情況,並援引阻街條文執法。食環署若有疑問,應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當局的回應
401. 食環署不接納申訴專員指職員應就甲女士的阻街行為援引阻街條文執法的建議。
402. 就援引阻街條文的執法,食環署的首要考慮是保持環境衞生。 現時食環署的政策是在食肆規管、處理非法販賣活動或其他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個案時,如有關違規活動同時涉及阻街情況,食環署才會考慮援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或其附屬法例和阻街條文一併處理。
403. 至於其他不涉及環境衞生的阻街情況,食環署認為屬街道管理問題,並不能只靠單一部門處理。相關部門必須緊密合作,因應其職權範圍,各司其職,並採取聯合行動,才能有效根治。此等個案須交由當區民政事務專員按實際情況及需要,在地區管理委員會機制下,協調跨部門執法。
404. 就投訴人的個案,食環署同意如甲女士長時間坐在櫈上派發宣傳單張,會構成「陳列」物品及對途人造成阻礙。可是,由於食環署職員在過去調查發現甲女士是以流動方式在事涉地點向途人派發宣傳單張,沒有在通道上陳列任何物品,因此不適宜按申訴專員的建議援引阻街條文向甲女士提出檢控。食環署已加強巡查事涉地點,未再有發現甲女士在事涉地點進行宣傳活動,同時亦未再收到投訴人的投訴。
405.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致函申訴專員表達上述立場。 申訴專員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回覆,指其視食環署已落實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建議。申訴專員要求食環署繼續留意事涉地點的情況。 若發現有人如甲女士以往般,長時間坐在行人路上進行宣傳活動,食環署應果斷地採取執法行動,並積極考慮援引阻街條文檢控有關人士。
406. 在過去九個月的觀察,食環署未再發現有人(包括甲女士)在事涉地點進行宣傳活動,同時亦未再收到同類投訴。現時事涉地點環境衞生情況滿意及沒有阻塞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