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拒絕提供驗樹報告,以及沒有回覆投訴人的電郵
背景
738. 投訴人不滿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未有妥善回應投訴人索取有關蒲崗村道某建築物門前的危險樹木(WTS 905)的全部驗樹報告的要求,只提供WTS 905及鳳舞街塌樹事件的樹群風險評估表格,拒絕提供獨立驗樹報告和斬樹前的評估報告等資料(事涉資料)。 此外,投訴人曾發電郵予康文署署長,要求提供事涉資料,但康文署未有回覆。
申訴專員的觀察
739.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康文署在處理此個案上有以下不當之處 –(a) 無理拒絕提供WTS 905的「樹木風險評估表格」(表格2)和相關文件;以及(b) 未有妥善處理電郵。
740.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康文署 –(a) 除非有合理的、符合《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2部訂明的理由去拒絕提供,否則應向投訴人披露事涉樹木的所有報告和記錄,包括職員甲填寫的WTS 905的「表格2」和決定移除該樹木的記錄; (b) 加強員工培訓,確保他們熟悉和嚴格遵守《守則》和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規定; (c) 提醒員工應適切回應公眾查詢,如遇上技術上的困難,應向相關技術員工求助;及(d) 向員工清楚說明,員工在處理被投訴結構有問題樹木的個案時,應嚴謹按指引決定是否須填寫表格2。
當局的回應
741. 政府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742. 就建議(a),康文署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將WTS 905樹木檢查清單及呈交「保護樹木審核委員會」的申請移除該樹木紀錄提供予投訴人。
743. 就建議(b),康文署已將《守則》納入新入職員工的培訓課程內,並定期安排相關的簡布會供員工參與,以加強他們對《守則》的理解和意識。再者,康文署會繼續定期每半年向各員工傳閱有關守則,提醒各員工有關《守則》的處理程序。
744. 就建議(c),康文署已提醒員工應適切回應公眾查詢,並提供「如何處理不能被轉發及列印電郵」的指引。此外,亦提醒員工如遇到技術上的困難時,應向相關技術員工求助。
745. 就建議(d),康文署已制定「個別樹木徵狀清單及建議風險緩減措施」表格,供前線員工處理樹木投訴事宜時使用,並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以電郵發放予負責樹木管理的員工,及提醒員工應按照樹木管理辦事處制定的《樹木風驗評估及管理安排指引》填寫表格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