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若干街市檔位更改行業的申請
背景
380. 投訴人是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某區街市的檔戶,獲准售賣「非食物類乾貨」。投訴人指摘食環署無理批准在其鄰近的攤檔(事涉攤檔)轉型,由售賣「食物類乾貨」改為售賣「非食物類乾貨」(轉型申請)。食環署在作出批准前並沒有作出諮詢,又無視其他檔戶的意見及營商環境。投訴人其後就食環署無理批准事涉攤檔的轉型申請提出司法覆核。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法庭裁定食環署的批准無效。
381. 同年七月,事涉攤檔再向食環署提出轉型申請(2014轉型申請)。八月二十六日,食環署在事涉街市管理諮詢委員會(市諮會)會議中,就每宗申請進行討論及諮詢。最後,食環署於十月再次批准該些申請。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在重新審批該些申請的過程中有以下不當之處 –(a) 三名該區區議員因事未有參與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的市諮會會議,出席的只有食環署職員及檔戶或其代表。投訴人認為,在處理事涉攤檔2014轉型申請一事上,食環署未有充分諮詢市諮會成員(即區議員)的意見;以及(b) 食環署沒有把批准事涉攤檔2014轉型申請的通知張貼在街市的佈告版,讓其他檔戶可以在14天內提出意見或反對,有違食環署的既定程序。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382. 鑒於投訴人已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並就有關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公署認為投訴人適宜暫且等候上訴結果。因此,公署決定暫不就投訴點(a)作出評論。 投訴點(b)
383. 公署確定,「街市管理工作守則」實在沒有規定食環署職員須將街市攤檔的轉型申請結果,張貼於街市的佈告板,以讓其他檔戶就結果提出意見。
384. 投訴人向公署提供與食環署職員的對話錄音。其中一位職員在回覆查詢時曾說:轉型之後會發通告給檔戶,讓他們在14天內提出意見。公署不排除個別職員對食環署的工作程序有誤解。
385.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建議食環署提示職員,須清楚了解該署的工作程序,並在接獲市民的查詢時給予他們明確的解說。
當局的回應
386.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提示有關職員,須清楚了解署方的工作程序,並在接獲市民的查詢時給予他們明確的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