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投訴人的兩項索取資料要求時沒有切實地答覆具體問題;延誤回覆而無合理解釋;以及在回應索取資料要求時提供失實及帶誤導性的資料
背景
518. 投訴人聲稱,教育局處理其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要求一)及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要求二)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在以下幾方面有欠妥當之處 –(a) 在處理兩項索取資料要求時沒有切實具體地答覆問題; (b) 延誤回覆而無合理解釋;以及(c) 在回應索取資料要求時提供失實及帶誤導性的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要求一投訴點(a)及(c)
519. 教育局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表示,已就投訴人所提出的問題及隨後要求澄清的事項,向他提供所索取的資料,該等資料已屬最為準確和合適的回應。教育局認為,對於投訴人所有的提問,該局已切實地答覆,亦沒有提供任何失實或帶誤導性的資料。
520. 然而,經審視投訴人向教育局所提出的所有索取資料要求和疑問,以及該局給予他的回覆後,公署發現,該局實際上未有就投訴人的部分問題給予明確和直接的答覆,令其須作進一步查詢。
521. 事實上,教育局是在投訴人先後於四月五日及五月三十日再提出兩輪跟進查詢後,才在七月十八日明確回應問題。
522. 整體而言,公署認為教育局未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的要求一。 該局理應因應投訴人的提問而給予明確、直接和完整的答覆,讓他不必耗費時間作數輪跟進查詢。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教育局向投訴人提供失實或帶誤導性的資料,但該局無必要分次發放資料,以致令人懷疑其有心隱瞞。此做法顯然不理想。
523. 申訴專員認為就要求一,投訴點(a)成立,投訴點(c)則不成立。 投訴點(b)
524. 教育局向公署解釋,就要求一擬備回覆,需要局內多個組別和考評局提供資料,而後者為外間機構。教育局要齊集和核實各方提供的資料,加以整理。再者,由於回覆涉及法律問題,有必要向律政司及考評局法律顧問徵詢意見,以釐清法律論點。故此,該局需要較多時間處理投訴人的要求。《公開資料守則》詮釋和應用指引第1.18.1段訂明,在特殊情況下可延至超過21天才作出回應,而特殊情況包括需要就有關要求尋求法律意見。
525. 公署接納教育局分別需要50天和49天才能回覆投訴人四月五日和五月三十日的跟進查詢的解釋,亦認為該局已向投訴人解釋延遲作覆的原因。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就要求一,投訴點(b)不成立。 要求二投訴點(a)
526. 公署曾詢問教育局為何沒有回應投訴人五月四日信函中的其中三條問題,該局表示五月二十四日的回覆已包含相關答覆。公署認為教育局的回覆未能充分回應投訴人的查詢。
527. 申訴專員認為就要求二,投訴點(a)成立。教育局最後在回應公署的草擬調查報告時就該三條問題提供回覆。公署認為有關回覆能簡潔及直接回覆投訴人明確的提問,惟教育局應該在最初就提供這些回覆予投訴人。 投訴點(b)
528. 雖然教育局未能回答投訴人的全部問題,但該局已按照《公開資料守則》所訂一般情況下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限,在21天內就要求二作覆。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教育局並無延誤回覆,因此就要求二,投訴點(b)不成立。 投訴點(c)
529. 並無證據顯示,教育局在處理要求二時,向投訴人提供失實或帶誤導性的資料。就要求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c)不成立。
530.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教育局的投訴部分成立。 申訴專員敦促教育局提醒職員在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或查詢時,應採取更積極主動的態度;尤其是在回應查詢時,要給予明確、直接和完整的答覆。
當局的回應
531.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532. 因應調查報告的建議,教育局已安排每半年一次,定期傳閱有關《公開資料守則》的內部通告。當中會明確提醒人員在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或查詢時,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尤其是在回應查詢時,要給予明確、直接和完整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