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宗契約修訂申請進行諮詢時,不當地排除某些持份者
背景
564. 投訴人向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查詢有關位於山頂及半山區某道路旁一個地段的一宗住宅用地重建契約修訂申請。民政總署回覆,已就有關申請諮詢附近的居民和當區的分區委員會,但由於區議會選舉快將舉行,該署未有諮詢有關區議員,以免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該道路旁的所有屋宇據稱均已空置。投訴人認為民政總署的解釋完全不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565. 就政府政策及地區事務進行的地區諮詢是由政府的決策部門主導,決定諮詢的時間、範圍及方法,而民政總署作為支援部門,會適當地提供意見和協助。假如負責的決策部門沒有指定上述幾方面的要求,則民政總署轄下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會按照其既定做法進行有關諮詢。
566. 地區諮詢一般為期兩星期,諮詢範圍涵蓋區議會、地區及居民組織,以及其他受影響的區內居民。假如有關的地區諮詢是在區議會按《區議會條例》第28條暫停運作期間展開,當局一般不會就事涉議題諮詢區議員。不過,區議員仍可以市民身份表達意見。
567. 民政總署解釋,地政總署要求該署進行是次地區諮詢時,並無設定任何特別要求。當區民政處按照其既定做法進行兩星期的諮詢。 除了鄰近屋宇的居民外,民政總署諮詢了不包括區議員在內的分區委員會成員。區議員不在諮詢對象之列,是因為要確保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的所有候選人能夠公平競爭。
568.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任何諮詢活動都必須聽取持份者或其代表的意見和評論。在一般情況下,民政總署的慣常做法確能做到這一點。然而,在這宗個案中,該署因為區議會在選舉期間暫停運作而沒有諮詢有關區議員。
569. 鑑於這次地區諮詢關乎一個會頗受當地居民注意的地區發展項目,上述安排顯然並不理想。當區民政處理應視乎情況而作特別的諮詢安排,以及向地政總署提供適當的意見。
570. 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成立,並建議民政事務總署從這宗個案汲取經驗,並確保日後進行地區諮詢時,充份徵詢持份者或其代表的意見,例如通知部門區議會的暫停運作並建議部門避免在該期間進行諮詢,或在有需要時考慮透過其它途徑讓相關區議員參與討論。
當局的回應
571. 民政事務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572. 民政事務總署同意區議員為地區諮詢中的重要持份者。在考慮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後,民政事務處將會因應區議會選舉而區議會暫停運作的至少兩個月前通知所有相關部門,提醒部門應在可行的情況及民政事務處的協助下安排在區議會暫停運作前或恢復運作後進行必需的地區諮詢,以確保諮詢對象包括相關的區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