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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827 部分成立

沒有就冷氣機滴水滋擾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91 頁

背景

370. 據投訴人所稱,多年來,他於早上約六時四十五分途經某區某大廈(大廈甲)時,都發現該大廈面向某道路的單位之冷氣機滴水,對途人造成滋擾(滴水問題)。二零一六年四月,滴水問題再次出現。 五月初,他為此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但滴水問題持續。

371. 投訴人於是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摘食環署未有妥善處理滴水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372. 就滴水問題未能徹底解決的原因,公署認同食環署所述:該署所能做到的,只是在收到投訴後,調查搜證,然後要求有關業主或住戶作出糾正。即使業主或住戶遵辦食環署的勸諭或通知,把冷氣機維修好,亦只能治標,難保那些冷氣機他日不會再滴水。

373. 食環署實有多次派員於不同時段到大廈甲巡查。然而,公署注意到以下事情 –(a) 投訴人早於五月三日就滴水問題向食環署作出投訴。及至同月二十三日,食環署才首次在投訴人所指的滴水時間到場視察,其後亦相隔一段時間才再於清早進行巡查。這顯示食環署未有完全對症下藥地跟進滴水問題;以及(b) 食環署發現及懷疑有冷氣機滴水的時間在清早(即投訴人所指的時段)及傍晚,而上午及下午的視察則沒有發現滴水問題。可見食環署沒有善用資源,集中在至合適的時間進行巡察,以收最高果效。

374. 公署無法接受食環署的解釋,何以食環署不能靈活調派人手,按照處理冷氣機滴水投訴的工作指引(指引)在最合適的時間進行巡查,反而是不斷虛耗資源,在其他時段出動,以致徒勞無功。

375. 此外,食環署在發出要求單位佔用人聯絡食環署,讓其職員到訪的「預約通知」後,未有按指引隨即作出跟進,務求能入屋測試冷氣機,以徹查該些單位的冷氣機是否有滴水。食環署反而是不斷重覆觀察該些單位,直至再次發現或懷疑該些單位的冷氣機滴水,才進一步跟進。此亦屬費時失事。

376.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a) 靈活調配人手,盡量於投訴人所指的滴水時間進行視察,並提示職員須嚴格按照指引處理冷氣機滴水投訴;以及(b) 與屋宇署商討有何辦法可推動本港的大厦安裝中央去水管,以更徹底解決冷氣機滴水問題。

當局的回應

377.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378. 就建議(a),食環署已提醒該署人員須嚴格按照指引處理冷氣機滴水投訴。

379. 就建議(b),食環署已聯絡屋宇署。考慮到有關冷氣機滴水投訴的性質,以及這類投訴個案甚多,食環署已聯同屋宇署協力解決問題。現時,在屋宇署編制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內,已有就空調機凝結水的處置方面訂立相關的指引,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於新樓宇和改建或加建工程的建築建議書,冷氣機箱和平台應提供一個內置的凝結水排水系統,以收集冷氣機的凝結水,否則有關面積便不獲豁免計算入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至於現有樓宇,上述規定已納入有關的作業備考內,供認可人士遵循。有關作業備考已交予公署參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