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索取自動梯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
背景
210. 據投訴人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一個購物中心內的一條自動梯突然停下來,引至投訴人的父親跌倒及受傷。
211. 經實地調查後,註冊自動梯承辦商(承辦商)在事發後翌日向機電署提交調查報告。機電署隨後亦進行調查工作,到現場實地考察、與傷者面談、收集目擊人士的陳述書,並要求承辦商提供更多資料。同時,投訴人接到承辦商的調查報告後,多次發電郵至機電署,質詢調查結果。
212. 機電署透過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的電郵,通知投訴人部門的調查結果。投訴人認為該電郵內容有欠清晰,並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要求提供機電署調查報告的副本。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機電署通過電郵向投訴人重申其調查結果,但並未提供任何調查報告或其他附有調查結果的文件。
213.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沒有妥善處理其有關索取自動梯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214. 機電署表示,每年有數千宗自動梯事故,只有那些涉及死亡、嚴重傷害或引起公眾關注的重大安全問題的事故,才會撰寫調查報告。 此個案沒有撰寫調查報告,因此投訴人所要求的資料不存在。
215. 機電署有其他文件記錄附有調查結果,機電署亦已回覆投訴人從這些記錄彙編的資料。回應投訴人調查結果的文件清楚地顯示,機電署確信在沒有調查報告的情況下,所彙編的資料是投訴人所要求的。如有疑問,機電署亦可以向投訴人澄清。 機電署建議申訴專員調查報告中的原文用字「升降機維修承辦商」應為「註冊自動梯承辦商」。
216. 公署提醒,雖然申訴人在要求提供資料時沒有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政府部門考慮非守則的要求時,應以根據《守則》的要求之相同基礎進行。
217. 機電署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的回覆中重申調查結果。不過,按照相關指引,較可取的安排是由機電署提供附有調查結果或其部分內容的文件的副本;或拒絕提供記錄或部分記錄及提供理由。重申調查結果不能等同於提供附有調查結果的記錄。機電署事實上拒絕了這項要求,但沒有按照《守則》向投訴人提供拒絕的理由,以及有關尋求內部覆核的渠道,以及向公署投訴的權利。
218. 另外,機電署事隔50天才回覆了投訴人的要求。在此期間,機電署並未提供任何解釋。因此,沒有達到《守則》的回應時間。
219. 公署認為,處理有關要求時並未根據《守則》規定而進行,是源於機電署職員不了解《守則》的規定。
220.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機電署 –(a) 參照《守則》,重新考慮投訴人的要求;以及(b) 向機電署職員提供培訓,以加強對《守則》的認識。
當局的回應
221. 機電署接納建議(a),並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發信回覆投訴人,解釋投訴人所要求的自動梯事故調查報告並不存在,而機電署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的回覆所載的調查結果摘要是根據收集的資料和證據而彙編的。回信亦提供了一份「事故調查評估表」,其中包含機電署就有關自動梯事故進行調查的結果。此外,機電署就延誤回覆投訴人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的要求表示歉意。
222. 機電署亦接納建議(b)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就《守則》舉行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代表主講的專題講座,讓機電署員工加深對《守則》的認識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