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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03 部分成立

未有事先知會投訴人便向其僱主索取資料,因而披露他是破產人的身份,做法不合理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182 頁

背景

769. 投訴人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被法庭頒令破產。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他獲解除破產。據他所稱,他一直沒有將其破產一事告知僱主(公司甲)。

770.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破產管理署(破管署)在沒有知會投訴人的情況下,致函他所參與的公積金計劃之受託人(公積金受託人),指出由於公積金受託人已確認,適用於投訴人的公積金帳戶之信託契據內,並無「沒收條款」(Forfeiture Clause),故公積金受託人應退還投訴人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即投訴人獲解除破產前一日)為止的累算權益(事涉累算權益)予破管署。

771.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公積金受託人將事涉累算權益退還破管署。同月七日,破管署發信(事涉信件)要求公司甲,以書面授權該署向公積金受託人索取上述信託契據及相關文件(事涉文件)的副本,以確定當中並無「沒收條款」。

772. 投訴人指摘破管署沒有事先通知他,或嘗試向他索取事涉文件,便發出事涉信件,令公司甲知悉他曾經破產。投訴人認為該署泄露了他的私隱,沒有顧及他的感受。

申訴專員的觀察

773. 一般而言,在法庭頒布破產令後,破管署會就有關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刊登廣告。因此,投訴人是破產人士一事,實屬公開資料。換句話說,破管署向公司甲發出事涉信件,原則上不算是泄露了投訴人的私隱。

774. 申訴專員公署認同,破管署須先取得事涉文件的副本,確定事涉累算權益是合法地歸屬該署署長,該署才可將之派發予債權人。 不過,破管署若認為有需要接觸破產人的僱主,以索取事涉文件,更合適的做法是先知會破產人,讓他可準備解答僱主的相關問題。

775. 就這宗個案而言,破管署發出事涉信件,要求公司甲授權該署向公積金受託人索取事涉文件,無可避免會披露投訴人曾經破產。 作為破產案的當事人,投訴人期望破管署向公司甲發出事涉信件前會先知會他,或給他機會自行提供事涉文件,是合情合理。破管署在事件中沒有事先知會投訴人,便直接接觸其僱主,明顯地沒有顧及投訴人的感受。

776. 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破管署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如須就破產個案聯絡破產人的僱主,應事先知會破產人。

當局的回應

777. 破管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破管署日後如須就破產個案聯絡破產人的僱主,會在適當情況下(例如在不影响調查及評估工作或不涉及觸犯破產罪行的刑事調查等情況下)事先知會破產人。破管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指示員工跟從上述做法,在適當情況下事先知會破產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