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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692 未載明

無理拒絕讓某網絡媒體到政府的新聞發布會及簡介會進行採訪

政府覆文 · 年報2017 · 第 151 頁

背景

627. 投訴人為一個網絡媒體機構(網媒),每月透過互聯網出版一份報刊(報刊甲)。由於多次被拒進入政府各層級的新聞發布會及簡介會進行採訪,投訴人向政府新聞處(新聞處)作出查詢。所得到的回覆是:新聞處不可能讓所有已註冊的印刷及廣播媒體和新聞通訊社等大眾新聞媒體派員進場採訪;由於投訴人所營運的是新媒體,而社會上對新媒體的定義尚未有一致或清晰的界定,故該處難以從眾多新媒體中區別出哪些是屬於大眾新聞媒體。

628. 投訴人認為,報刊甲是註冊報刊,符合報道新聞傳媒的定義,因此新聞處不讓其職員進場採訪並不公允。再者,網媒日趨普及,新聞處一律拒絕新興媒體正式採訪政府新聞的機會,屬不合情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629. 新聞處透過其政府新聞發布系統(發布系統)向用戶發放新聞稿和新聞發布會的採訪通知。不過,即使是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的機構,亦不會自動成為發布系統的用戶。用戶必須是報道時事新聞為主的「大眾新聞媒體」,包括報刊、電台、電視台、新聞通訊社等。

630.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在維護市民享有新聞自由權利的大前提下,新聞處若要規管和限制媒體,必須有正當的理由,而範圍與力度亦不應超過達致目的所必須。

631. 據新聞處解釋,限制採訪的原則或理據包括避免因採訪場地過分擠迫而影響實際運作,以及滿足保安要求和維持現場秩序。在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時,新聞處會採用聯合採訪模式,或限制透過發布系統收到邀請的「大眾新聞傳媒」的入場人數。

632. 然而,公署留意到,即使沒有場地或保安風險問題,新聞處仍會拒絕讓不屬於「大眾新聞媒體」的機構職員進場採訪。如此限制,顯然是超過必須。公署認為,縱使個別機構曾有進場後擾亂秩序的記錄,新聞處亦不應因噎廢食,一律拒絕所有不屬於「大眾新聞媒體」所提出的要求。

633. 此外,新聞處沒有明確的準則或機制來判斷某個機構是否以報道時事新聞為主。該處只籠統地說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以決定應否接納某個機構為發布系統的用戶,這殊不理想。業界及市民根本無從得知如何符合成為發布系統用戶的條件;而在欠缺明確指引下,新聞處職員沒有清晰的考慮因素可參照。

634. 雖然政府曾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表示會與業界討論如何制訂一套新準則,並承諾會密切留意資訊科技的發展和傳媒的變化,但其後一直毫無進展。公署認為,新聞處實不應故步自封,繼續把新媒體一律拒諸門外。

635. 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投訴成立,並建議新聞處 –(a) 從速檢討其一律拒絕非附屬於傳統「大眾新聞媒體」的網媒進場採訪的政策,務求令政策變得更開放及與時並進; (b) 檢討並盡量放寬成為其發布系統用戶的資格,並為相關工作制訂指引,讓該處職員及傳媒機構可有所依循;以及(c) 在完成上述檢討前,若場地及秩序情況許可,盡量彈性容許有提出要求的個別傳媒進行採訪工作。

當局的回應

636. 新聞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a)及(b) 。為了與時並進和回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新聞處已全面檢討處理傳媒(包括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的安排及登記成為新聞發布系統用戶的準則。

637. 新聞處以開放及包容的態度進行上述檢討,並參考了立法會、國際組織和其他經濟體的做法。自二零一六年十月,立法會已讓純網上運作媒體記者,如同傳統媒體記者一樣可以進入立法會大樓採訪。 至於新聞處所研究的國際組織和經濟體,它們一般皆接納網媒(包括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活動或會議,但部份機構在網媒認證上設有額外要求。新聞處亦就此與五個主要業界組織交換意見。

638. 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宣布,新聞處已完成有關研究,並就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政府記者會及傳媒活動提出了一套申請機制。一般而言,純網上運作媒體如屬大眾新聞傳媒機構,並定期採訪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為主,便可申請成為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用戶,以收取政府發出的新聞稿及採訪通知。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已有十一間純網上運作媒體登記成為新聞發布系統用戶。

639. 就建議(b),新聞處已把有關登記成為新聞發布系統用戶的新指引及申請表格上載其網頁。此外,新聞處制定了新的內部指引及程序,以處理新聞發布系統的登記申請,並已向新聞處人員講解新安排。

640. 新聞處沒有接納建議(c),主要是因為在未確立客觀準則和可行機制前,彈性處理個別機構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上有一定困難,因為此舉可能會引致有關不公平待遇的投訴。無論如何,由於政府已推行新安排,這個建議亦不再適用。

641. 鑑於新聞處已推行新安排容許合資格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政府記者會及傳媒活動,申訴專員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通知新聞處就這個案的跟進到此為止。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